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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任以顺 陈夏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贾林青 贾辰歌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
关键词:
保险受益人 指定 适用范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邢海宝
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关键词:
保险法 调整对象 商业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沈仁
预期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不是所有的预期利益都可保。例如 :预期股票利润、期货交易利润等投机性预期利益都不可作为保险利益。然而有关的保险书刊在论及保险利益时 ,却未将投机性的预期利益排除在可保利益之外 ,这不能不说是保险利益理论概括中的一个疏忽。
关键词:
预期利益 投机风险 可保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艳 丁江萍 刘循循
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分析框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囚徒困境博弈、政府干预和资源配置理论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金涛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已经成为保险业乃至社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旧《保险法》均不能对保险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新《保险法》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精神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将大大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使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
保险消费者 权益 保险法 立法精神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秦国辉
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营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的实施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果能够妥善地根据新《保险法》及时对自身作出适当的调整,那么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无疑会提升,这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是加强对消费者主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的保护;二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体利益的保护。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分别体现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和保险合同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是理解和贯彻执行保险法的出发点。
关键词:
《保险法》 消费者保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姜南
责任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而且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充分、及时获偿的公益功能。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的较为简单,欠缺实践中的操作性。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属性,增加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的法定条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对保险金的留置义务,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只是在立法与实务的某些细节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敏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不足,给具体实施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保险立法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强化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实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姜琦
略论《保险法》对保险体制根本性转变的引导作用○姜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鲍静海 贾莹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梁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禁止诉追保费规则"仅适用于人寿保险。主流解释认为,在人寿保险中,该规则对一次交付之保费或分期交付之首期保费并不适用,只有续期保费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此种解释的理由值得怀疑。"禁止诉追保费"的真正理由乃是"不得强制保险",民法上的依据则是不完全债权理论。在此理论支持之下,"禁止诉追保费规则"应扩大适用于所有保险。然而,保险人虽不得以诉讼方式追讨保费,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投保人未交保费,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以此规避该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但该约定须书面通知投保人。
关键词:
诉追保费 不得强制保险 不完全债权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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