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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余若凡  
发现教育法典的宪法基础,对于坚持依宪立法,坚持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教育法典编纂中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宪法上的教育相关条款遍布各章节中。通过梳理发现,宪法中存在国家确认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三条逻辑脉络。几乎对应的,学界就教育法典的核心价值存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发展国家教育事业”两种代表性观点。引入容纳性标准和统摄性标准对两种观点加以检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的核心价值更为合理,并以此作为发现教育法典宪法基础的核心抓手。教育法典的宪法基础以受教育权作为其核心,以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为优先表现形态,以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立场。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邓静秋  
根据宪法调控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教育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中进行深刻阐释。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法典编纂活动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是保证教育法典编纂“规范繁衍”的根本要求,为未来教育法典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宪法中的教育规范主要包括确认性规范、纲领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制定的根本法依据。为贯彻宪法中的教育规范,应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发展权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依归,统筹考虑宪法中教育条款的规范表述和体系关联,以教育类型为主、教育阶段为辅的逻辑主线来架构教育法典的分则各编。在宪法的价值和规范统摄下系统整理既有教育法律体系,考量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王锴  
税的宪法基础在于它是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一种宪法义务,即这种义务直接因宪法而产生。费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一般限制,其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但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本身也存在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限制、采用法律保留的形式来限制以及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根据税与费的不同,从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民纳税义务中并不能推导出公民有向国家缴费的宪法义务,而只能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该义务将不存在。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曹相见  
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罗国强  
法典化的发展趋向是中国外资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路径。应以"单轨制"为长远目标,实行从"分散型双轨制"到"法典型双轨制"的转变。该文提出了统一外资法的立法思路和外资法典的理论架构。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劳凯声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胡印富  
立法路径是法典编撰的本源性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路径是教育法典编撰过程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路径主要研究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立法模式、立法主线等重要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宜为领域法典,具有法律主体的集合性、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责任的领域化、调整范围的扩容性、跨部门的复合性五要素。教育法典的立法模式应为建构型实质编撰,以教育规范与教育结构互动关系,建构新型的教育法典。教育法典的立法主线当为教育领域关系,根据教育领域关系要素齐备说作为教育法典立法体例的设计依据。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高杭   王子渊  
适度法典化,作为一种新型法典编纂模式,凸显了新兴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化与传统部门法法典化的范式差异,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标确定与模式选择应立足特定立法领域自身特点的新认识。将其引入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对于凝聚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特殊性的共识,推动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法的行业法定位这一内生性因素,要求教育法法典化在追求价值基础的完备性、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编纂的整全性方面保持适度,决定了教育法法典编纂应当走适度法典化道路。推动教育法的适度法典化,应当注重法典规制结构的精简性,基本满足教育行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注重法典规范形态的综合性,发挥好授权性、引致性、衔接性规范的积极作用;注重法典价值选择的衡平性,聚焦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良性互动。
[期刊] 改革  [作者] 李慎之  
今年开年以后,中国的第一件大事恐怕无过于中共中央在1月22日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要又一次修改宪法的建议了。我们的国家已定下了建设“法治国”的目标。宪法正是法治国的根本。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50年前成立,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已经先后制定了四部宪...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赵赫栋  
数字时代伴随着海量数据和高效算法的信息技术催生了限制和控制个体的“数字权力”,对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关系提出了挑战。“数字权力”一方面强化了国家教育权的权力末端和效用,增强了国家教育权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使数字科技企业有机会分享甚至挤占国家教育权的运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教育权的实施效果,两者都威胁着受教育权的实现,打破了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状态。教育是国之大计,平衡“两权”关系的关键在于国家。应当以契合数字时代特点的认识视角重释国家教育权的内涵,从国家教育权的依法设限出发,明确国家教育权尊重人、关怀人和促进人的发展的目的;慎用强制性权力,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规范基础性权力,推动教育数据开放和多元主体参与。以此来实现对受教育权主动和周延的保护,并在教育法法典化的底层逻辑中加以体现。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周刚志  
由于理论界对于司法机关的宪法适用权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逻辑困境。财政宪法学由立宪科学向宪法释义学的理论转型,当以"实质宪法观"为理论视角,以法律的"合宪性推定"为前提,依循"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可资为部门宪法释义学之范例。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叶齐炼   景安磊  
教育法典是教育领域法律规范的高级形态,能够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教育高质量发展水平。编纂教育法典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必要保障和有效路径。编纂教育法典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业已形成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平衡好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充分体现终身教育的编纂主线;增强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保持教育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体现教育法律规范的时代性,凸显教育法典编纂的专业性。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周茎  周德和  丁文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义  
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框架拘束和差异化的议行关系格局,我国行政机关获得了广阔的立法裁量空间。由此,行政立法裁量是"基于国家权能分工的一般裁量",包括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的裁量。然而,行政立法裁量是授权性与拘束性的辩证统一,这主要体现在其外部界限与内部界限之中。行政立法裁量的外部界限主要包括宪法第八十九条列举的"行政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授权及执政党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与中心工作,内部界限主要是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立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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