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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汤尧  
教育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作为公益共同体的形式当事人,对教育领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新型诉讼。提起教育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案件属于教育公益诉讼的范围;诉讼请求中具有明确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龚学德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已经提起不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不论是从行政机关的视角还是法院抑或污染企业的视角来分析,赋予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都具有诸多弊端。文章认为,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将原告资格赋予公民和民间非政府组织而不应赋予行政机关。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春业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事实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达到预防危害发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范围、提出时机、诉讼程序、裁判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茵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关系到什么样的人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启动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司法程序的一个关键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很激烈,但并未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几点认识。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健  付焱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渐突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正当性。但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与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存在冲突,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无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职能出现重叠,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与法院规定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之间存在矛盾。完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关,提高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级别,形成行政机关保护为主、检察院保护为辅的环境保护体系。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若瑾  张镝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新增的诉讼模式,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受损害生态环境。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诉前公告程序难以履行,诉讼职责定位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破解困境,要简化诉前公告程序,明确法律依据,突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宋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施立栋  
无论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间还是正式入法后,起诉期限问题均未能引起制度设计者的关注。判例和学说上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既缺乏规范依据与理论支撑,也不利于公益的及时救济与恢复,是值得商榷的。与此同时,既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匹配问题,难以直接加以适用。为此,应在考量前置程序影响、规则简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建议以检察建议回复日或回复期满日为起算点,允许检察机关在6个月内起诉,这一规则能较好平衡公益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之间的关系。起诉期限规则具有承接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应在未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作出明文规定。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商艺涵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肖平容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利于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一元化和民事判决拘束力的相对性,容易导致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我们应从立法上完善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的机制,健全消费公益诉讼的物质保障,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扩张消费公益诉讼既判力的范围,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郑翔  
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卢颖  
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则上及于诉讼当事人,客观范围原则上及于判决主文。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开展团体诉讼的特点,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扩张至利益受损的消费者,以及其他有诉权的组织或团体;而客观范围应扩张至裁判理由部分。如果仅对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既判力作理论的扩张解释,仍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我国有必要完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消费者团体诉讼机制,以弥合制度设计、理论解释同实践需求间的差距。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郭翔  
部分残疾人因身体和其他原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私益诉讼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其维权比例偏低。保障残疾人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近年来,人们已经意识到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来维护残疾人共同利益,但目前的起诉条件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残疾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因此,应当尽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明确规定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个人和检察机关提起残疾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相互关系。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薛艳华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的功能重叠、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行权竞合与司法权越位等冲突。究其原因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定位的不准确。为此,我们应在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是"互补"与"监督"关系。二者冲突之消解应以"行政优先,诉讼兜底"及"多元治理,尊重专长"为原则。循此为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点根据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匹配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调适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将赔偿损失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之责任方式,而恢复原状不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范畴内。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邵艳  
森林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种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现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尚有不尽完善之处。文章在分析现有困境的基础上试图寻求新的保护机制,从公益诉讼构建角度来探讨实现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从司法层面来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在分析了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基本框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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