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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肖鹏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撤销学位应受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王霁霞  张颖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李川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周伟忠  庄伟  
针对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撤销实践中遇到的种种法律问题,文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克服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的各种弊端,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启动风险补偿保险机制。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安恒捷  
在新《学位法》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深入探讨学位撤销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困境。在学位撤销问题上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不仅能够优化教育法治体系、提高学位撤销行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更有利于巩固学位获得者的权利救济基础,使学位撤销行为符合国家学位制度的一般要求,满足学术诚信机制与高校学术治理机制的发展趋势,体现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坚持以尊重学术自主原则为前提,并充分发挥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获得者权利和学术利益救济方面的重要效应。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王由海  
行使学位撤销权的行为属于未型式化的行政撤销行为,必须实现法治化。学位撤销权的学术权力属性使得学位撤销行为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为避免司法对高校自主权的干预,法院借助程序审查来实现对学位撤销行为的合法性控制。然而有关学位撤销的制定法依据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脱胎于自然公正思想的正当程序成为学位撤销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实现了从法理运用到独立适用,其背后是程序工具主义向程序正义主义、程序参与权向多层次程序权利的理念转变。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宋烁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张国栋  
在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科布局的基础上,详述了学校主动撤销涉及13个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做法,对学位点撤销后的效果进行了阐述,并总结了建立学位点退出机制的经验:规范学位点撤销流程;学科规划要综合考虑学校状况与国家需求;人才培养质量是学位点撤销的基本依据;学位点调整要促进学科生态系统建设;加强学位点的过程管理。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苏泽林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了四种撤销权 ,即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的撤销权。这四种撤销权的性质、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黄孝山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权制度的不完善,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未履行其诚信义务,势必导致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方式产生瑕疵,从而造成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撤销的原因。违反公司章程成为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原因,并且是有效原因,但在有些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是有效的。显失公平的股东大会决议适用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法理,构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原因。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原因显得有些粗疏,难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必要加以完善。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范奇  
目前高校学位撤销制度主要存在"设定权限"与"行为性质"不明两大问题,它们分属于行政法教义学中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研究对象。从组织法视角看权限问题应采取"原则之治",具体而言处理的原则是:"公务自治+辅助原则";匹配技术是:"事项分类+动态平衡"。前者为高校事权提供组织法分类依据,后者通过法律微调机制实现权限动态平衡。而从功能视角看学位撤销行为包括三种功能:"纠错+惩罚+救济",但带有管理性质的"惩罚"与控权性质的"救济"却和学术"纠错"功能在逻辑上存在明显张力,高校"自我规制"下的纠错定性则有利于调和张力。如此就为前述两大问题提供了新的分析解决框架,也对紧锣密鼓的学位法修订提供适时的理论指导。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杨杰  
为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我国在立法上建构了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不同的学位点撤销机制。但申请撤销存在省级学位委员会权力来源不明的困境,强制撤销亦面临实体性标准模糊和程序性规范缺失的难题。为此,应当认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撤销学位点中的权力源于"行政委托"而非"行政授权",并且应从细化评估标准、优化评估主体结构、从轻处理新设学位点等实体维度和确立事中申辩权、保障事后救济权、创新撤销学位点的信息公开制度等程序维度着手,达至撤销学位点的规范化,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于铂洋  
高校学位撤销权依据教育公权力授权而成立,是由高校办学自主或依法自主管理权力派生的复合型高校自主权力。在权力的实现前提上,它以国家学位制度作为基础,是学位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因此和学位授予制度并列。在权力的实现基础上,它根据学术自主权力而明确自身的权力行使边界,并基于事实层面的高校学位自主管理权限而不断丰富、发展,并因学术自主权力的运用而明确自身的实施内容。高校学位撤销权的实施是否合法、合理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和未来的复核制度或有关机关的检验。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蒋林浩  沈文钦  陈洪捷  
20世纪70年代、90年代初、21世纪初,美国的三次经济和金融危机导致多个州缩减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经费,部分高校缩小招生规模,甚至撤销学位点,形成了三次学位点撤销潮。研究美国学位点撤销潮的发展历程,发现学位点撤销工作涉及多方利益,产生了大规模的抵触和抗议;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传统学科和人文学科成为撤销重点对象;新公共管理问责和绩效文化在学校影响深远。通过对美国学位点撤销过程、特征和影响的反思,认为学位点撤销工作要考虑学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更好发挥高校在撤销工作中的主体性;学位点撤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过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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