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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潘悦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新制度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引入明示退出机制、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特别代表人的方式,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新制度存在投保机构选案标准过于严苛、选案程序过于烦琐、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有冲突、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权利人范围确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发挥新制度最大功效的关键在于明确投保机构选案标准,完善投保机构选案程序规定,实现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间的协调,充分保障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性权利,规范权利人范围确定的程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易楚钧  吴学斌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阶段。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现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郭文旭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和示范性特征。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以投服中心为特别代表人,并赋予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权利,有利于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示范和震慑作用。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仍存在着递进关系可能产生适用冲突、关于案件选取因素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普通代表人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间的递进关系,制定相关实践规则以解决适用冲突;细化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考虑因素,确保案件选取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配合,使投服中心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李娜  张括  石桂峰  
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新《证券法》)确立的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通过分析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的市场反应和事后独立董事行为,研究了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溢出效应。研究发现,对于上一年受到证监会处罚次数越多、被交易所问询次数越多以及发生财务重述等违法违规风险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越差;而对于内部控制越好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则越好。文章还发现,在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规定性辞职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一年内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可能性更大;在判决后四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赞成票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更大。上述结果说明康美药业判决对独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文章研究表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诉讼判决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溢出效应。文章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角度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提供了重要启示。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刘静  崔元祯  
新《证券法》提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随后在2021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更是表达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决心。本文通过对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诉讼案的始末进行分析,探究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就24.59亿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总结案例启示,提出注册会计师防范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建议,以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马德水   李雪晴   靳芷昕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分析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用发挥的机理及溢出效应。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改善了个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关材料和证据搜集的便捷性、受害者人数以及损失金额计算的快捷性、参加庭审团队的专业性;投服中心具有“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性质,通过发挥持股行权职能,在形成对公司经营治理活动软监管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激发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徐文鸣  
“执法重要假说”和“法条重要假说”是近年来法律与金融研究的热点。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新《证券法》的颁布,多层次代表人诉讼和金融司法专业化改革在“纸面上”提升了民事责任的强度,但司法裁判能否在边际上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仍存在不确定性。利用首份证券代表人诉讼判决带来的外生冲击检验上述假说,通过事件研究法发现违法上市公司的股票组合在“五洋案”一审判决后获得显著为负的超额收益,且其超额收益率与上市公司所在省(市)的司法环境质量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该研究为“执法重要假说”提供了支持性证据,对于落实证券违法零容忍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郜峰  
法学界一般把公益诉讼看作是民事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不同于群体性民事诉讼(如代表人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适用于损害众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而,赋予主体原告资格,并不一定需要其与诉讼所纷争的利益具有直接利益关系。证券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环境,决定了在我国未来拟建构的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应依法得到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许可为宜。具体的诉讼制度可采取团体公益诉讼与示范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二元诉讼机制。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赵威  
美国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具有高度商业化,是能为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此类诉讼在我国陷入困境。其原因既有来自社会、司法层面的问题,也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本质特征有关。分析这些原因有助于推动此类诉讼。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叶红光  
对证券仲裁的研究和实践,不但能增加投资者请求实现的可能性,降低其寻求救济的成本,而且会给法院造成一种良性竞争压力,对打破法院的专业垄断,加速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司法制度改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汤欣  
可尝试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乃至集体诉讼在内的司法索赔渠道,形成路径之间的相互补充和良性竞争集团诉讼是美国主要的群体性诉讼机制在普通法系国家,集团诉讼指允许多个原告针对同一被告的多个索赔请求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到解决的诉讼机制,在这样的程序中,原告中的一人或几人("代表原告")可以以其自身和有索赔权的其他原告("集团成员")的名义向同一被告提出起诉,前提是集团成员和代表原告的诉求具有同类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只有代表原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尚震宇  
文章针对基金治理的两难困境深入分析,认为两难困境根源在于基金契约的缺陷。契约设计融合经济学与法学,在委托代理框架下,添加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性约束条件。围绕契约的环境建设,强调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和立法信息优势方的信赖义务,从而有效匹配信息优势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推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监督,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治理提供了新思维,丰富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相关研究内容。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丁建军  
公司代表人制度的缺陷既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也有实际运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因此讨论代表人的有效设置,是在于公司作为法人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的事,而是由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关责任人所构成,当这种实际存在的代表行为不能得到规范,现有法律规则又不能制约这种无序状态,就会对公司的运行效率带来妨碍。以法律归责为底线而对公司代表人有效设置进行规范,其途径是以公司意思自治下的代表人制度对外有效,从而发生和法律外部干预的沟通。
[期刊] 企业管理  [作者] 刘玉杰  
法定唯一代表制度确立的初衷是使当事人明晰谁有权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但由于推致极端,又缺乏灵活的变通,使得实际上恰恰走向了初衷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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