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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王仁富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
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平魁 王晓韧
行业协会在发挥自身功能,干预经济和服务社会的同时,却有可能影响企业自由竞争,这是由行业协会本身的利益目标所决定的。因此,行业协会必须要纳入反垄断法律的规制之下。本文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从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范围入手,解决反垄断法律对行业协会全面规制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反垄断 法律地位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志勋 汪琳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作了较严厉的规制,但是,还存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应对反垄断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志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既有促进作用,但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为此,我国应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促使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的角度看,保险行业协会都享有制定规则的权利。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来源于三个方面:协会成员的授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领域或者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领域制定规则,但要注意不能违反国家强行法,不能侵害第三人和协会成员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部分国家的保险业不受反垄断法豁免,保险行业协会的固定价格规则、分割市场规则、行为标准规则易触犯反垄断法,本身违反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判断规则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两个依据。
关键词:
保险行业协会 规则制定权 限制 反垄断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榃
银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对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自律行为排除、限制银行间的竞争。本文在分析银行业协会在竞争机制中的定位基础之上,详细梳理了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就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规制展开重点讨论,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协会 自律规制 反垄断 权力滥用
[期刊] 征信
[作者]
杨祖卿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武朝 温春辉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是兼具垄断性质和消费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新型滥用行为,提出了反垄断法保护隐私利益的难题。本文以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损害后果为视角,可将其定性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但在规制中存在《反垄断法》规范中的障碍、不同部门法之间难以协调、隐私数据保护难以衡量等困境。深入考察该行为所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和创新损害等其他竞争损害,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同时应对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进行调整。具体规制中应当全面分析过度收集行为造成的多元竞争损害,辅以隐私数据保护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工具,综合认定该类新型滥用行为。
关键词:
隐私数据 过度收集 消费者福利 竞争损害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嘉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行业协会这种自治性团体在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作为一种互益性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维护的是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它的这种属性不足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利益集团主义的倾向。如何在反垄断法规制下对行业协会进行鼓励和约束,成为了十分有意义的话题。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晋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特别规范,豁免了保险企业和保险协会的某些行为。鉴于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就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反垄断豁免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现实情况,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现阶段为避免受到反垄断诉讼的干扰,应当集中考虑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和消费者、成员资格、统一标准化和认证以及行业自律等5个重要的反垄断问题领域。此外,在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申请单独豁免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还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实现对保险行业某些类型的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适用一揽子豁免。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协会案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卢岩 黄英
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员,农业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下的第三种选择,但由于自利性、农业的弱质性等原因,其又存在一定的反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农业实行适用除外制度,但农业行业协会实施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仍会受到规制。在责任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农业行业协会能否被豁免立法语焉不详、协会成员担责的具体条件缺失等问题,完善方案在于附条件的将农业行业协会纳入适用除外的主体范围、综合考量协会成员在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态度、作用等因素,并对协会领导者、企业主管等自然人进行追责。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卢岩 黄英
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员,农业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下的第三种选择,但由于自利性、农业的弱质性等原因,其又存在一定的反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农业实行适用除外制度,但农业行业协会实施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仍会受到规制。在责任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农业行业协会能否被豁免立法语焉不详、协会成员担责的具体条件缺失等问题,完善方案在于附条件的将农业行业协会纳入适用除外的主体范围、综合考量协会成员在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态度、作用等因素,并对协会领导者、企业主管等自然人进行追责。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俊峰 张颖
受域外对竞争中性这一术语表达方式的影响,国内学界对竞争中性规制主体的认识整体上较为笼统模糊,与扭曲竞争的本土因素环境存在脱节。中国实施竞争中性的背景、动因和策略独具特色,学理意义上的“政府”在中国有多样化的具体存在方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各类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能担当者、公共资源支配者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竞争中性偏离。重述和界定竞争中性及其规制的内涵,凸显党对竞争中性规制工作的领导,秉持多层级、复合性的规制关系主体构造观,是在中国深入开展竞争中性规制的逻辑起点和立法支点。新《反垄断法》的增补条款为构造上述主体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但对竞争中性被规制主体的范围界定存在漏洞,应予以弥补。
关键词:
竞争中性 规制 主体 反垄断法 修订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史际春 王先林
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需研究的问题很多,其中,对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限制竞争暨垄断行为作出恰当、合理的规定,是核心及最具实质意义的问题。 在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无论是促成垄断的扩张和联合过程,还是垄断形成的后果,都表现为对竞争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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