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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田丽  
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鉴于目前频繁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伤害事件及不规范的产品召回实际,我国急需建立产品召回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层面上提出了关于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汪张林  
为了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通过规章、法律的形式逐步建立了汽车、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但现有的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小。制定单独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传统,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同时在单项法规中作出特殊规定。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要特别注意合理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科学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机构、强化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马晨清  
缺陷产品召回不同于产品责任、商家的售后服务,而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法理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既有公法成分,也有私法成分,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齐萌  
近年来,由于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非常必要。在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的过程中,应准确的界定和规定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的概念及范围、立法模式和立法主体、程序、主管部门、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配套条件等。同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重视对理论的研究和对实践的关注力度,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竞争、有序、诚信的市场,逐渐使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国际接轨,避免"中外有别"现象的发生,保护我国消费者在国际市场中的权益。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刘哲  
目前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一些颇具代表性的认识误区,如认为召回的发生是由于生产者不负责任才造成的。实际中,因三包就可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替代召回,鉴于召回成本高,可用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等。导致实践中产品一经召回生产者即备受抨击的局面,对召回生产者则极力掩饰,不愿也不敢进行。严重影响了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客观而言,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系统性缺陷产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召回制度是有效消除该缺陷的唯一选择。显然,三包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它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潘悦  
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简要叙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顾了近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从基本法律、法律责任、立法层次以及环保法规等几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细化法律责任以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健全产品信息系统等,以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帮助。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曾国平  李雪松  
缺陷汽车召回在国外已经是一项非常成熟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却刚刚起步。建立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了尝试性的探索。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吴竑  
近期,接连不断的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召回,使"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出现了信任危机。究其原因,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在作怪外,与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国内的出口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及品牌,习惯于以低价占领市场,在缺乏有效惩治机制的情况下,不可避免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吴祥佑  
产品召回制度是公法为弥补私法事后救济的不足,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产物,公法中不存在抗辩问题。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规制发展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发展缺陷抗辩是消费者保护体系上的危险缺口,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防止其滥用的补救性制度安排。产品召回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责任,发展缺陷有助于厂商私法责任的减免而无助于公法义务的免除。售后注意义务的设定排除了厂商利用科技水平逃避召回义务的可能,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张晓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调整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管理,因而它属于典型的经济法制度。该项制度体现了经济法“私法公法化”的特点,同时融入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经济法的理念,也体现了经济法的人文关怀,反映了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的本质,有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信用体系的构建。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齐萌  
近年来,由于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法治化国家的今天,我国仍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必然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应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蒋海洪  
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我国已实施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发现召回管理制度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立为最低成本避免事故方,能够节约社会成本和提升企业效率。同时,召回管理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并避免规制失灵。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的实施对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即在确定合适的召回主体和召回模式的基础上,应该注重成本节约和收益提高并避免市场和规制的双重失灵。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吴祥佑  
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完全不同于产品责任制度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前者属于公法,后者属于私法。抗辩作为对请求权的对抗,是民法中的概念,不可能在公法中存在。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消除产品中存在的系统性缺陷,保护公共安全,而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其中不可能有发展缺陷抗辩存在的空间。发展缺陷抗辩有助于厂商免除或减轻其产品责任,而不可能免除或减轻其召回义务。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发展缺陷抗辩的成立与否还须以产品召回义务的严格履行为前提。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刘哲  
开发缺陷属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发现开发缺陷后制造商应予以召回,但如果不予召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仍然免责呢?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免责。但免责会纵容生产者对开发缺陷产品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使召回难以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认为免责应当是相对的。如果投入流通后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就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和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否则不应免责。为此,首先应修改《产品质量法》,明确开发缺陷的认定标准,限定开发缺陷的范围;其次,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立法,控制和消除开发缺陷;再次,明确制造商对于开发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责任方式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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