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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聂圣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扩增担保合同的类型,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我国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相较于传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民法典》选择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担保制度模式,拓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财产范围,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化登记公示系统,并以登记为中心确定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以充分保护并救济担保权利,维护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秩序。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本质是通过扩张动产和权利担保权的意思自治空间,激发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活力。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的担保功能,营造兼具活力与韧性的资本市场,将我国“双循环”发展格局推向更高水准。
[期刊] 征信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丽华  李宸宇  
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商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随之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但由于民事基本法对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规范的缺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案中的让与担保识别不明、裁判不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换言之,我国立法上对于让与担保的调整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总则》的出台宣告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着眼于民商事实践的现实需要,让与担保不仅具有实践价值,也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以往所认为的让与担保的立法阻碍已不复存在,民法典应当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既存之非典型担保对让与担保采债权法律构造的形式,在《合同编》中设专章对让与担保制度予以规制。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张弓长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民事担保制度和纳税担保制度的联结更加紧密,为纳税担保制度的革新带来新的契机。纳税担保合同属于行政担保合同,包括补充型纳税担保合同和替代型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相比,在财产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存有明显滞后,应当革新财产规则,修正责任承担规范。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对于纳税担保制度中的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来填补制度缺漏,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程威  
融资融券担保交易制度是金融法制基础设施的重要构成部分。从私法层面对融资融券担保的准确描述有利于廓清当事人权利义务边界,并在私人执法中提供请求权基础,以减轻公共执法的监管负担。目前的学理分析尚未厘定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构成。《民法典》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令让与担保以非典型担保方式获得合法性认可,继而为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构成提供充实的适用依据。在解释论上,让与担保可以证立融资融券担保的账户体系与担保物范围等规范构成,但登记规则的阙如会影响强制平仓的效力。法政策上,为配合《民法典》统一担保登记的要求,立法者应规定融资融券经过登记方具有优先效力,从而促进实现法学理论与商事实践的衔接。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何颖来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项,系保理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民法典》第763条对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的抗辩进行了限制,以不得抗辩为原则,辅以"保理人明知"的例外,并将例外的证明责任明确分配至提出抗辩的债务人一方,用更低的社会成本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系符合成本效益理论之举措。但是,该条但书不当扩张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同一法典语境下,权利外观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宜多样化。在适用《民法典》第763条时,宜对"保理人明知"的这一例外规定进行漏洞填补,依法理和主流裁判观点将其解释为"保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虚构的除外"。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张世芳  
我国对外汇担保进行管理自1981年开始,至1986年尚缺乏专门立法。直到1987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才使我国的外汇担保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阶段。1991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终于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定型”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标志了我国外汇担保管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朱晶晶  
我国民法中存在不当得利返还、所有人/占有人返还、无因管理返还、合同解除返还、侵权返还、替代返还和法定转让七种返还制度。从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来看,这些制度存在用语不规范、多重返还权利竞合致使责任体系不协调以及返还效果复杂交错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从法律事实导出法律效果的思维方式,对法律效果关注不够。可以尝试立足于返还效果,以"救济进路"的视角,通过对返还制度具体条文中效果规范部分进行修改、分别整合规范"失败合同"的返还制度和部分具有原物返还效果的返还制度,以及建立从返还客体出发的效果规则等途径,探索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艾华  王佳琳  庄佳强  
企业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一直以来都具有较大争议。通常而言,不动产司法拍卖会产生较大数额的应纳税款,而司法拍卖中的被执行人往往资金不足,无力缴足相关税款,因而导致拍卖资产难以过户以及资产闲置等问题的产生。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中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基于税收之债的关系,加强对第三方权利人的保护;规范条款设置,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优化执法方式,适当增强税收征管法中的《民法典》适用性。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朱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期刊] 征信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卞保田  
《民法典》把债权人代位权设置在合同编第五章,沿袭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债法专编的传统,与我国长期民事实践相吻合;代位权成立要件中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民法典》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债权保护,对债权的从权利可广义上理解;"入库规则说"与"优行受偿说",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来适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宋夏瀛洁  李西霞  
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时代演进到劳动合同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但并未完全排除雇佣合同的作用。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长期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同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脱离民法契约法基础,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符,亟待我国民事立法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本文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类别,并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雇佣合同的特殊规则,为其提供民法契约法基础,使其规范化。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胡潇文   肖磊  
碳排放权的属性定位对碳排放权权能范围与利益形态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法律属性定位为当前学界研究提供了不同的切入视角,但仍存在各自的解释论困境。基于对碳排放权公共政策目的之价值导向与数据产权结构的理论逻辑分析,碳排放权在市场交易阶段体现出浓厚的数据产权特性。加强碳排放权的数据产权保障,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主体制度,建立健全大气环境容量数据化交易制度,强化碳排放权常态化监管制度,进而优化碳排放权法治化路径,确保我国减污降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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