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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单忠献  
随着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法人化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民法总则》赋予了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迄今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健全适格民事主体。为此,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就成为推进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沈冬军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韩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王艳西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郑有贵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预期难实现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确其法人地位已经成为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宪法》规定、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基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治理机制、产权结构、收益分配上有与合作社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在运作机制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些差异,提出将其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韩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王艳西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陆剑  易高翔  
《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对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应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宜定位为以经济统合功能为主,兼具社会、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在制度构造上,应根据属地原则合理设置,以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成员资格的确定宜以户籍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户籍人员加入;内部治理结构上宜采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议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员的选任上应引入主管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段龙龙  张樱  
随着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传统单一集体化农业生产方式正逐步向多元专业化农业经营体制转轨,随着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大量出现与农业产业化、土地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速,导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性质弱化趋势凸显,一方面集中表现为集体资产总量与控制力的衰退,另一方面突出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缺失与宏观调控能力弱化。因而必须制定相应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业经营成果的农民共享机制和新农村建设稳定推进的支撑机制。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孔有利  王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社分设后,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名义上属于集体,但法律对集体产权具体归属界定模糊。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属于乡村政府。乡村政府对集体资产负盈不负亏,乡村政府是集体资产盈利时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资产亏损时的所有者。在这种产权结构下,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效率,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建立独立的产权清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即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产权所有者农民的利益。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娟  
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管理集体财产和对集体经济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改革开放之后,村民自治组织慢慢的肩负起了管理公共事务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改变,但是因为相关法律不能及时更新,所以由改革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向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改革无法继续顺利进行。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戴琼  于东家  
本文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余年的审计咨询服务实践,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置于微观视角,从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入手,着重分析现阶段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和特点,及其产权状况,试图对理顺其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的决定性因素——产权关系提出建议,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研究提供不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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