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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于华江  杨成  
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有无过错和过错两种立法例。一国农业发展水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确定农产品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影响因素。以罗斯科·庞德的利益衡量理论对农产品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必要和可行的。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刘恩媛  
归责原则决定着当事人义务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负担、赔偿的原则、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等。随着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在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法领域出现了"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趋势,各国成文法和国际条约大都采用了"无过错/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从维护公正的角度来看,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归责体系不应只包括无过错原则,应该是多元化的。因此,我国也应该建立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多元化环境损害赔偿归责体系。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莹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信原则的要求并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无论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均普遍承认信赖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我国学者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认识不一,众说纷纭。因此,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根据、范围及限制规则进行论述,以求合理界定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很有必要的。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段卫华  王强  
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频发的今天,必须强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尹珊珊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魏子华  马擎宇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文首次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认为还应当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构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主体、对象、范围4个方面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规则。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孙宏涛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董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公司而不包括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但是随着利益相关主体理论的兴起,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竞争对手、消费者,甚至一般社区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完善董事对上述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宋怡然  周孜予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足以解决出现的所有司法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定上也存在着一定弊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具体的赔偿范围也难以确定,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针对这些尚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比国外的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提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民法进行,扩大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法中部分规定以及修改赔偿数额上下线的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李慧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责任竞合制度亦不能周全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以合情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当事人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救济。就目前而言,作为权宜之计,可先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现有法律进行扩张解释以解决法律依据问题,然后再借鉴英美法合同类型化的做法限定适用范围,并在司法操作中以赔偿标准的考量因素加以补充或参照适用。最终,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实现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中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允许原则。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李强  
海洋领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对损害赔偿金的综合计算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多种特征,如被侵害财产的特征、侵害行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逃避惩罚的概率,等等。对侵权者处以一般的补偿性赔偿金是普遍的做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还需要处以惩罚性赔偿金,才足以激励侵害人采取有效率的预防措施或者进入有效的谈判过程。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惠峰  
买卖合同在发生违约后,损害赔偿是其主要的救济方法之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损害赔偿是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参照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公约在损害赔偿救济方法中采取了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两大法系国家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公约中的折中和调和。本文列举了其中几个主要的原则,并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从法理的角度作了粗浅的分析。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朱世文  
传统上,学术界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本文对否定说的主要理由进行反思后提出:人格不会商品化;不能由惩罚性赔偿替代;精神损害发生可预见;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并在对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学说及相关判例的考察中,论证了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期刊] 东北亚论坛  [作者] 李良才  
气候变化引发气候灾害,给人类已经或必将造成巨大威胁。气候变化的损害具有传统跨界环境损害所不具备的特征,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行为的不法性、谨慎行事的注意义务标准、损害的可预见性及其对责任的限制功能、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责任分配在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问题均需要被重新审视,甚至重构。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金钱补偿和精神安慰在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语境下仍有其可适用性,但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则无法适用。特别对纯粹的生态损害的赔偿更是如此。由于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领域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至为罕见,因而对传统国家责任法的理论改造与制度创新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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