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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着分类用语十分混乱、不予执行理由不适当及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异议程序不合理方面的诸多弊端,应在更广泛地参考更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最新实践及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矫正,包括:应使用七个分类用语并确切地予以界定,对纯内地裁决仅应保留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这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废除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裁定前的内部报告等制度。
关键词:
仲裁裁决 分类规范 不予执行理由 程序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武岗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正日益成为中外当事双方解决各种商事纠纷的一种主要手段。而我国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在相关当事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成为仲裁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文中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分析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并针对三类不同的国家,就我国内胜诉方申请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不同对策。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宋俊荣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存废或如何完善在我国存在着较大的争论。简单地废除该制度会有很多弊端,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将受理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因素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改为"仲裁地"、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完善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改进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重新仲裁规则、重构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决定的形式与效力规则等。
关键词:
仲裁 仲裁裁决 撤销 重新仲裁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王军
美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两种不同的“裁决”——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以下简称外国判决)和由1958年《纽约公约》的参加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邱杓丹
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黄勇 刘燕南
反垄断民事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并未被包含在现有国家间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裁决的法律框架内,一般情况下当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民事裁决所依据的主体争议涉及反垄断事项时,大多不予承认和执行。在对垄断违法行为施以刑事处罚的问题上,对垄断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各国对反垄断法的目标定位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目前世界上对严重的垄断违法行为施以刑事处罚的国家并不多,其根本原因是"双重犯罪原则"的存在。为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迎接反垄断法全球化时代的来临。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南申 李思敏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是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国家豁免的适用则是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主要障碍且难以避免。实践中,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面临着仲裁裁决效力与国家豁免抗辩的表面冲突与处理难题,同时涉及公约原则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适用选择与判断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分别从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二个层面,分析《ICSID公约》机制与《纽约公约》机制在处理裁决执行方面的特点与区别,并结合投资仲裁的实际案例予以说明。本文旨在揭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实践中正在形成与可行的原则与路径。本文认为,有限豁免理论并不改变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一般原则,只是使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享受豁免权的保护。这种豁免例外实际上决定了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关于裁决执行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虽然《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执行裁决时仍会面临法律障碍,而裁决执行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主权豁免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柏甫
国际商事仲裁是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惯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即仲裁协议,规定有关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经协商不能和解时,均须提交商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但是,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只能要求当事人各方。特别是败诉一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执行。如果败诉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只能由胜诉一方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败诉方在仲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朱广佑 葛荣志 张炳焱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曾虹文 刘莉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龙江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集体土地被大量占用已成为不争之实。同时,土地价值的显化和农民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因而,如何妥善解决土地争议和纠纷问题,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当前征地制度改革需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我国现行的仲裁保全措施制度存在着未赋予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及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明确规范、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保全措施救济权等缺陷,其弥补的最好方法应是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予以重构,以便于使用者适用。在仲裁庭发布的保全措施类型方面应以非单边为限,并对证据保全以外的保全措施要以紧急性等为条件。我国还应当建构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规范,并完善人民法院本身为该种措施发布主体的规则。
关键词:
仲裁 保全措施 仲裁庭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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