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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曾晶  
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实际竞争效果是其法律定性、评价及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因未全面准确地把握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真实影响,我国不论是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对其所进行的法律定性均存在局限与不足,以致在实践中产生规制混乱或冲突的局面,不利于我国对该行为进行全面科学有效的规制。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存在"非法利用市场力量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和"促进或提升销售环节中的竞争与效率"两方面的正反竞争效果,因而我国应在全面比较权衡这两方面竞争效果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其法律属性界定的基本范式、步骤及规程。这不仅能有效化解我国因其法律定性不准或不明而导致上述三法产生拼接分立规制的困境,而且还有助于我国理顺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与次序,实现各相关法律条款之间的充分衔接与协调,以最终为促进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一新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袁嘉  刘维俊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提出诸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问题。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在理论上并非新概念,实践中也屡有发生,但在互联网行业却不断引发波澜。为更好地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以互联网行业出现的"二选一"行为为视角,结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性质和我国竞争法体系现状,提出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我国竞争法体系加以规制的建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鲁钊阳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培育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的主体、业务、监管都不够明确。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准入的法律,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制度。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鲁钊阳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对于培育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的主体、业务、监管都不够明确。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准入的法律,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制度。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王磊  马源  
目前,在新兴互联网平台的"设施"上存在着属性之辩,即新兴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反垄断和监管意义上的必要设施抑或是基础设施。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准确回应和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厘清互联网平台、多边平台、基础设施、必要设施等基本概念,准确认识新兴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经济特征和归属范畴,明晰"设施"属性之辩的本质是在互联网行业竞争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和监管策略,以包容审慎态度来对新兴互联网平台及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期刊] 运筹与管理  [作者] 孙勇   杨瑞佳   张亚峰  
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其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本文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结果表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实现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垄断且商家合作的理想稳态均衡;政府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垄断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数字平台垄断地位越高其选择垄断行为的意愿就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垄断意愿,但反垄断惩罚对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霍梅妮  
"二选一"行为具有双面的行为效果,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应从其行为的实际效应出发分析其违法性,因而宜适用"合理原则",从其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具有免责的正当理由等三个维度展开违法性分析。当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立足现行法律寻找解决路径,可使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予以规制。在法律适用时要注意结合互联网竞争和平台竞争的行业特点,注重平台特点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定分量,注重"市场控制能力"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认定分量。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於勇成  吕玉霞  侯麟科  李亮  
以京东众筹的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分析众筹分布的盈余光滑度,探寻到众筹操纵的痕迹,构建了界定操纵行为的三类标准;随后通过Logit模型,实证分析了众筹项目特征对众筹操纵的影响情况,发现公司法人发起的项目存在众筹操纵行为的概率更高,募集金额大的项目存在众筹操纵行为的概率更高;最后,通过检验众筹操纵与关注度和好评度的关系,发现操纵行为与项目关注度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从不同角度识别的操纵行为与项目好评度有不同的相关关系。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王宝刚  荆伟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唐士奇  王洪波  
随着技术层面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使用基数的持续增加,金融体系逐步与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生态实现对接。新的金融业态逐步打破传统的线下消费格局,包含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金融网销等新模式在内的民间金融开始呈现出规模性增长,原本"一家搭台,几家唱戏"的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多元化。因此,构建一个跨领域多行业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垂直搜索引擎来实现其结构优化和功能升级、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一个综合集中的超级云交易平台成为必然选择。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的窘境及原因,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升级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我国搭建互联网金融复合云平台的可行性;然后讨论了如何...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邓仲华  黄雅婷  
[目的/意义]作为实现科学数据共享的载体,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发展建设正受到更多的关注。[方法/过程]文章首先从"互联网+"的核心理念出发,分析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互联网+"将为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带来的改变。[结果/结论]在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设计了"互联网+"环境下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模型并论述了建设该平台的措施。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会志  刘建  
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防范重大风险,又要避免过度监管,对互联网理财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评价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阿里余额宝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理财热潮,微信理财通则以其6亿用户的社交平台备受瞩目,二者引领的互联网理财成为最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截至2014年2月18日,余额宝用户数超过了6100万,规模突破了4000亿元;理财通于2014年1月22日上线,当天募得资金8亿元,6个工作日规模就超过了百亿元,余额宝和理财通所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已超过全国居民存款规模的1%。
[期刊] 技术经济  [作者] 杨春德  刘睿岚  
在互联网即时聊天平台市场中,平台之间不能互联的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用户同时加入多个竞争平台,即多归属,以提高使用的便利性。但这种多归属给用户带来不便。针对此问题,本文分别从平台无互联与用户单归属、平台无互联与用户多归属和平台互联三个方面探讨了平台互联互通与用户归属行为对平台企业的定价、利润与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影响,并对相关现象进行了解释。本研究认为,在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推动互联网即时聊天平台间实现互联的情况下,应通过政府干预来推动平台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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