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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胡滨  全先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之一。作者主要从董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王长河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和董事一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承担行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凡参与审查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文件披露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或组织、策划了虚假陈述行为,或明知是虚假陈述却容许和默许虚假陈述行为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刘运宏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全面、系统的规则体系,正处于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中。除了相关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外,司法机关对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审判案例,先是检验了独立董事规则制度的适用性,然后是梳理与总结审判案例的确定规则和标准,最后是在将之上升为一般性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这种“规则制定—相关规则适用的判例总结—将从相关判例明确而来的规则上升为相关规则”的路径,对现今独立董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照此路径完善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体系,就是要在总结相关实践与案例的基础上,区分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打破签字保真就担责的僵化归责原则,根据实际行为主体确立其民事赔偿责任,结合独立董事过错程度设计其民事赔偿责任内容,建立“过责相当”的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规则。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辛清泉  黄曼丽  易浩然  
本文着眼于独立董事个体视角,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独立董事遭受监管处罚这一现象进行研究。使用2003~2010年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处罚数据,我们发现有302人/次的独立董事因虚假陈述而招致监管处罚,但其处罚程度要显著轻于非独立董事。研究还发现,49%的受罚独立董事在处罚年度末之前便已离开涉案公司,但独立董事的提前离职并未降低其日后的处罚程度。研究还发现,独立董事受罚后其担任的董事职位数量有明显下降,但其背后的原因更可能是受罚独立董事主动离开高风险上市公司的结果。最后,处罚宣告日前后短窗口内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上市公司并未出现明显的股价下跌。
[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作者] 张红霞  郭鸿鹏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问题,提出了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认定应遵循程序理性的原则、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等观点。提出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要处理好保护投资者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武长海   韦洁  
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辛清泉  周静  胡方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监管处罚这一现象,讨论和度量公司的声誉损失在产品市场上的溢出效应。使用2004-2012年间294宗处罚案件,研究发现,相比于控制样本,公司在受罚后三年内销售收入下滑了11.9%~17.1%,销售毛利率下降了2.4~2.8个百分点。进一步研究发现,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在处罚后下降幅度达到43.9%~55.1%,而来自小客户的销售收入在处罚之后并未遭受明显下滑。总体而言,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污名对产品市场有着实质性影响。本文的发现对于重新认识中国情境下产品市场的信任机制提供了帮助。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城  
本文利用实证数据剖析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问题,并将之与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进行对比。本文发现,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虚假陈述的多层次责任主体,但司法实践却出现责任主体单一化的结果,由此带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匹配、中介机构责任不凸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虚化等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为强化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利用行政权力主导推进保荐机构、主要股东对受损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并最终通过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予以固化。先行赔付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承受着多方面的质疑。但先行赔付制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单一化的法律困境,欺诈发行中由保荐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符合现实需要和法理基础。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城  
本文利用实证数据剖析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问题,并将之与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进行对比。本文发现,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虚假陈述的多层次责任主体,但司法实践却出现责任主体单一化的结果,由此带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匹配、中介机构责任不凸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虚化等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为强化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利用行政权力主导推进保荐机构、主要股东对受损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并最终通过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予以固化。先行赔付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承受着多方面的质疑。但先行赔付制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蒋尧明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且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财务预测信息重大事件的认定应优先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不是"股价重大影响标准",但对重大事件的具体界定既可以采用定义式也可以采用列举式;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一般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蒋尧明  
“客观真实”是一种哲学智慧,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理想目标;而“法律真实”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法律家思维,是一种经验智慧,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现实目标。会计活动和司法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一般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它们都是建立在对会计信息“重大事件”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洪亮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存在,相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的空间,如实体法中救济措施、程序法中集团诉讼机制等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期刊] 审计研究  [作者] 吴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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