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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林孝文  谭志哲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惩罚滥用权势地位欺压普通百姓的权贵,到惩罚滥用优势地位欺压消费者的经营者的转变;市场固有缺陷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需要从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姜军松  李勇辉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陈越鹏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惩罚性赔偿实乃具有公益性,且依靠"私人执法"的实现形式有助于激励群众维护公益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因此,惩罚性赔偿在法经济学上具有完整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借鉴美国侵权法的改革举措,可知建立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以使更多受害人获益是该制度正当性的逻辑结果和客观要求,也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制度设计上,应在机构设置、信息公开、收归程序、申请发放程序等方面加以斟酌。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再保险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出人作了赔付,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二是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处理赔案的方法不当,而被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补偿。三是由于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行为而使再保险分出人遭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负责。上述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因为承保情况及各州法律不同,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陈屹立  张帆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理论、赔偿不足、促进交易等都不能成为支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理由。惩罚性赔偿应该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用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既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又威慑潜在侵权人。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中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和其遭受的其他金钱惩罚等综合因素。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郑连元  
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叶卫平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美国,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的潜在收益激励私人实施反托拉斯法。由于恰当的私人诉讼激励涉及公权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妥善分工,涉及反垄断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责任规则间的协同和配合,美国法对建立最佳的反垄断威慑体系所作出的制度探索,尽管仍存在模糊或不完全匹配之处,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改进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鄢琦昊  黄娅琴  
惩罚性赔偿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近几十年在美国已备受争议。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还是个新鲜事物,《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使得其成为了学界的焦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研究惩罚性赔偿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在介绍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各个不同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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