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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敦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而应区别对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纳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之中予以规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或者归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范畴,或者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规范,或者赋予第三人撤销权予以调整,并规定较长的除斥期间。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舒雅雅  
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上特有的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分布散乱。《民法总则》规定的恶意串通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在要件构成上,恶意串通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联络,意在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保护权益性质相应的是设置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并加以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恶意串通规范的类型,要么不满足恶意串通规范的要件构成,要么法律已经设置了更加具体、明晰的规范,严格按照恶意串通规范的构成来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可以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崔吉子  
恶意串通规则是我国民法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沿袭《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于第154条保留此"特色"。然恶意串通行为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规则本质上属《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的特别条款。又《民法总则》于第146条新增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故实务上所热衷的采恶意串通处理之案型,完全可交由诸如通谋虚伪表示、债权人撤销权等具体规则处理;余下为数不多的案型,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让公序良俗原则发挥规则填补作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构造,并未特殊到需要专设一般规定,建议未来制定民法典总则时将恶意串通规则删除。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莹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信原则的要求并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无论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均普遍承认信赖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我国学者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认识不一,众说纷纭。因此,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根据、范围及限制规则进行论述,以求合理界定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很有必要的。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斯晓健  
我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处理的规定只有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种法律后果(责任):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没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
[期刊] 经济研究  [作者] 才国伟  张学志  邓卫广  
我国多个地区正在探索"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目前的最大顾虑是改革是否会损害地级市的利益?本文利用1999—2008年我国地级市数据,通过系统GMM估计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强县扩权"提高了城市财政收入,抑制了城市财政支出增长;财政"省直管县"的作用则恰好相反。"强县扩权"促进了城市经济增长,但不利于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财政"省直管县"虽然降低了城市经济增长速度,却提高了第三产业比重。两项改革措施都抑制了城市规模的扩大,但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断定"省直管县"改革一定会有损地级市的利益、阻碍城市化的进程,应深入地研究各项改革措施的利弊得失,做到综合运用、扬长避短。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潘群  杨风禄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曾经为人类社会的经济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是,随着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我们又遭受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相伴随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而“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等诸种议论也纷纷扬扬。我们相信,在逻辑上,这种议论并不正确。因为,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本。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赵吉林  
我国经济运行中长期实施的高投资、低消费,是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诸多矛盾的一个重要根源,它反映了现时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加重了转型期经济利益机制的缺陷。对于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造成社会公平缺失,正当利益机制受损的分析,为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一个值得思索的角度。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刘家沂  
在油污环境损害的诉求中,环境价值减损能否索赔的问题在各国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实践中都产生过争议。以各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立法明确排除此类损害的赔偿,而以1990年《美国油污法》为代表的法律则认为此类损害可以赔偿。环境价值减损作为海洋生态损害的组成部分以及自然资源损失,属于公共利益诉求,应列入到赔偿范围之中。在油污环境损害的法律制度中,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高于任何其它诉求,必须正确对待并予以立法上的改进和完善。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徐春成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世进  黄知中  
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损害。在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现行行政处罚措施缺乏补偿性和预防性、环境侵权法调整生态利益缺失、环境诉讼起诉资格受到限制。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应发挥环境法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的优势,确立森林资源生态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生态损害救济基金制度,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重构救济机制,以充分发挥环境法对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陆昊  牛刚  
本文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三个学科交叉的视角,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涵义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分析其运作机理及损害中小股东的制度和法律缺陷,得出要解决我国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必须从完善宏观、微观制度结构和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否则,不公平关联交易必将会损害中小股东投资的热情,企业并购最终会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期刊] 大学图书馆学报  [作者] 石晓琴  
列举了图书采购中图书馆利益受损害的几种形式,指出图书业处于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力度都很弱的中间地带,并分析了其原因。提出了在图书采购中,用法律和市场两种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等对策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吴英霞  
通过对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损害股东利益决议无效案件的分析发现,裁判中决议无效的认定缺失了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决议作为公司自治的工具,其效力认定中应凸显公司“主权”,以保护股东利益否定决议效力实则侵害了公司利益与公司稳定性。《公司法(修订草案)》未对决议无效规则作出修正,在延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这一违法性标准下,损害股东利益决议的认定应当引入“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以决议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与决议目的的正当性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裁判中除了区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还应将公司人格利益、管理秩序利益、期待利益、发展利益等非财产利益纳入公司利益考量范畴。同时为了防止“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滥用,还应以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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