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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李青云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以财产保护和转移为目标的财产转移信托在我国已经出现。财产转移信托具有特殊的财产权架构,因而导致其税收法律关系出现较为复杂的变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财产转移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税收法律关系的变化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防范避税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按照信托受益人课税和信托主体课税的原则构建相关信托税收制度。
关键词:
财产转移 信托 课税
[期刊] 中国财政
[作者]
白景明
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改革逐渐深化以及税收决策的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要求加快税制改革进程、深化财产课税制度改革的呼声日高。笔者认为,要把财产课税当作政策工具来用,需要全面认识个人财产课税,在合理界定个人财产课税定义的基础上,准确分析课税环节选择、课税制度体系和税制改革可行性等问题。一、个人财产课税制度体系的内容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白景明
个人财产课税制度改革具有多重效应,既事关当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又牵动总体制度变革走势,同时也涉及不同收入阶层对改革开放的信心。显然,设计个人财产课税制度改革方案,必须通盘权衡利弊得失,基于此,现提出如下思路。1.深化个人财产课税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综合协调原则。任何一个税种的税制都不是孤立的,深化个人财产课税制度改革绝不能单纯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邓辉
信托的运行必然涉及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及信托收益的交付等问题,因此信托的有效运行必有赖于信托财产课税问题的解决。但作为英美法固有财产制度的信托,其特殊的双重所有权架构,即受托人的形式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实质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课税问题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又必然要求主要继受民法法系的我国,在相关财产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上,有所调整,以适应信托法顺利运行之所需。
关键词:
信托财产 课税 信托法 税法修正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邢俊霞
个人取得房屋时缴纳契税,使用房屋时缴纳房产税,购买车辆时缴纳车辆购置税,使用车辆时缴纳车船税。随着个人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加,针对个人财产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很有必要。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王一鸣 林玲
论个人财产的运作与股份制王一鸣林玲股份制已是眼下大家都十分熟悉的概念,这里不再评述。个人财产概念对世人并不陌生,却有必要给出一个定义,即:一切由个人支配的用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一般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本文着重论述个人财产运作与股...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符琪
信托财产的本质是一项目的财产,在信托财产上体现了现存的和未来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因此,信托财产本身具有实体地位,并具有了独立性。这种独立并非指作为客体的财物的可见性,而是指来自外界的对信托财产行使权利的某种阻隔。但是从技术层面考量仍需要确立一个名义主体从事各种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活动。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翟宝红
信托财产的地位问题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论。如果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安排必然会面临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取的。只有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理清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同时,对于信托财产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以及相应的立法框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信托财产 法人地位 立法框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裴光
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引入是保险产品金融性的一种衍生 ,是财产保险保险性与金融性的融合 ,是对客户投资偏好的开发运用 ,是对保险产品消费者潜在保险意识的变现。投资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对财产风险性、金融工具功能、市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有一定的认识 ,并具有一定数量与素质的保险精算和审计人才队伍 ,以及开放的政策法律环境。同时 ,信息对称性要求高 ,业务管控力度要求强 ,才能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一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性的个人财产不均衡,是一个经济层面上的问题。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进行了深刻认识,并论述了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市场经济 个人财产 不均衡 经济学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项飞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通过合法手段积累的个人财产,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动员居民将个人财产投资于经济建设,对于激活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财产来源 财产保护 财产使用 小康社会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马国强
在复合税制中,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课税,包括以收入为目的对财产占用按照受益课征财产税和以调节为目的对财产转移按照调节效应课征财产税。财产课税的征税点以财产形态为基础。在财产占用领域,所有享受公共资源利益的财产均应成为应税财产;在财产转移领域,所有需要调节的财产交易均应成为应税交易。财产课税有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两种模式。根据财产课税的性质,我国应实行分类财产税。在财产占用领域,应当设置不动产占用税与动产占用税,不动产占用税包括土地税与房产税,动产占用税包括交通工具税与通讯工具税。在财产有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财产交易税与金融交易税,财产交易税主要是不动产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包括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在财产无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为实现财产课税税种设置合理化,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整合。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漆亮亮
本文在界定财产课税概念和进行相关说明的基础上,对财产课税的四种计税依据:改良资本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租金收益和某些物理特征进行了国际比较,从中分析了各种计税依据的优劣,并在最后对各国财产课税计税依据的选择做出综述和展望。
关键词:
财产课税 计税依据 国际比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施正文 余鹏峰
离岸信托因其机制灵活性、架构私密性、税收优惠性等特质,往往被贴上逃避税的标签,受到在岸管辖区税法的"围猎"。离岸信托不当然是逃避税的工具,而是兼具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的法律设计。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和国际反避税合作不断深入发展,离岸信托财产转移功能的负外部性逐渐被消解,规制逃避税的税法网络正在织就。相反,我国税法无法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因此,未来税法对于离岸信托的规制不能仅仅强化反逃避税,而应通过信托实体与程序规则的完善,回应社会对离岸信托财产管理功能的诉求。唯有融贯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功能的税法规制,才能够促进离岸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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