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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贺雪峰  桂华  夏柱智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为修订《土地管理法》提供经验支撑。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观察了解"三项"试点启动后各地的试点成效,结合对"修正案草案"解读,评析本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总体结论是:现行征地制度基本合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保持在"存量"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土地制度改革需稳妥推进。
[期刊] 征信  [作者] 高一飞   鲍江帆  
社会信用作为未来社会治理的战略工具,强调失信惩戒之余也应跟进信用修复以实现功能互补。筑牢信用修复制度的基础在于,明晰预防失信的功能定位、落实彻底修复的程度要求。在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中:首先,建立双重信用修复请求要件体系,并确认信用修复的义务主体和审查要求;其次,运用教义学解释丰富信用修复措施的内容,融入“被遗忘”的理念;再次,建设以“信用中国”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细化信息协同机制与监督机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高一飞   鲍江帆  
社会信用作为未来社会治理的战略工具,强调失信惩戒之余也应跟进信用修复以实现功能互补。筑牢信用修复制度的基础在于,明晰预防失信的功能定位、落实彻底修复的程度要求。在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构造中:首先,建立双重信用修复请求要件体系,并确认信用修复的义务主体和审查要求;其次,运用教义学解释丰富信用修复措施的内容,融入“被遗忘”的理念;再次,建设以“信用中国”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细化信息协同机制与监督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是针对过去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而展开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宅基地制度的有偿分配、有偿使用、有偿流转、有偿抵押、有偿退出等。各项有偿改革是一个整体,贯穿了宅基地权利的“得丧变更”。其所涉基础权利应定性为“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所涉客体的不同,存在两条基本路径。在“一户一宅”或者“户有所居”的路径下,该权利所具有的收益、处分权能与《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肩负的居住保障功能冲突尤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派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并可依《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框架为其立基者,但其行使应受到审核批准、用途规划、登记、物权法定等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其物权效力和法律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土地权利制度创新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心。文章论述了四个命题,即,在既有土地物权体系下,不宜再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类型"农用地使用权",也不宜使用"土地抵押权"这一模棱两可的术语,但相关权利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得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采取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等两种方式设立,其期限无需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并非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无需审批,其流转亦应放开;土地登记机构应当统一,登记的效力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刘祚臣  
一8月29日,新的《土地管理法》经过四个多月的全民讨论,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土地管理制度变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这一制度上的变革,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二立法就是立规矩。规和矩本是两...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黎江涛  
深圳作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大都市,其城市面貌既有雄伟壮丽的景观,也有杂乱无章的城中村,更有宝安、龙岗两区大量无序建设的农民房和村建工厂。本文分析了深层次地推动深圳城市建设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深圳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如何不断改革、创新和演进的、深圳具有哪些独具特色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进而分析了深圳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健  熊荣  
近年来,农村闲置宅基地腾退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司法实践研究发现,宅基地收回可以分为因公益事业收回、因违法行为收回与因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收回三种情形。宅基地收回程序存在着启动主体不明确、收回程序不健全和救济保障缺失等问题,未来立法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启动主体、规范实施程序、完善行政监督等。
[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作者] 张清勇  刘守英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认识宅基地的生产资料属性,理解历史上宅基地集体化的过程和逻辑,是推动下一步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突破的基础。本文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属性认定以及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论述,分析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宅基地政策的制定过程。研究发现:当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宅基地相关政策时将宅基地看作生产资料,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非农业用地视为一般生产资料是一致的;1956年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没有将宅基地集体化,不是缘于现有研究所指出的"宅基地是生活资料",而是因为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中心问题是将耕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而宅基地作为一般生产资料,并不在主要生产资料之列;人民公社强调进一步提高公有化程度、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这开启了作为一般生产资料的宅基地的集体化进程;宅基地集体化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这一进程始于1958年,到1963年完成,期间各地政策差异较大。这些发现为厘清宅基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明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提供了重要启示。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延强  
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任庆恩  
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土地权属登记,即国家土地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申请或权利人、义务人共同申请,或依照登记机关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土地财产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土地的自然状态和经济状况等内容,详细登载于政府制定的土地登记簿册上的行为。土地登记制度作为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地籍管理、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交易、课征土地税费和推行国家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土地登记还是设立、变更各种土地权利和终止土地法律关系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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