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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研究目的:在对城乡一体化实现之后的社会图景进行基本把握的前提下,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存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演进的应然形式。研究方法:演绎法,归谬法。研究结果:在城乡一体化目标视域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存在的身份基础将丧失,其制度功能亦将失效,故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消亡。另一方面,以私人所有权替代集体所有权亦不可取。研究结论:在构建完备的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基础上,以国家所有权概括承继集体所有权方是正途。既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相符,同时亦保持了城乡法制统一,并真正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瑞雪  陈银蓉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孔祥智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戴炜  
"三权分置"政策所包含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内涵客观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提出"私法"之定位,而理论和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均提出"公法"属性之要求。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实际运行的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显露出纯然的公法所有权或私法所有权之特性,这一结论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逻辑与我国传统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础框架难以对接。借助德国行政法的"双阶理论"思维模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法律属性可以理解为"公私交错"的二元构造体系,能够解释"三权分置"视阈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的理论机理。而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体现的亦公亦私之特点及其内在结构体系的融合也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构造"之确...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恒科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和权能重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集体土地公平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合。在"三权分置"经营模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功能伴随固定时点的农地公平分配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时点之后长久不变趋向"自物权化",成员集体主要行使处分权能。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重构的理念要求,健全成员集体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解除集体对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限制,强化集体自治组织的农地使用监督权。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恒科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和权能重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集体土地公平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合。在"三权分置"经营模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功能伴随固定时点的农地公平分配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时点之后长久不变趋向"自物权化",成员集体主要行使处分权能。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重构的理念要求,健全成员集体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解除集体对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限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李戈  
"三权分置"改革对农地的权利构造提出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构土地经营权"的要求。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价值,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支撑。虽然《物权法》已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法定权利类型,但在当前法律制度下仍然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能残缺、行权程序缺乏规则等问题,引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农地经营体制目标无法实现等不良后果。对此,未来的立法应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的土地总有制度,并补充所有权权能、规范行权程序,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摆脱运行困境。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喻晶  陈晋  
当前我国的土地改革已陷入瓶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具体表现为:在实践中,农民对土地所有权认识模糊,大多数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登记,行政权力严重侵蚀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变革现行土地政策,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真正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两种实现路径:第一,收取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二,建立新型统一经营模式。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施建刚  蔡顺明  魏铭材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现行的三级所有制造成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主体虚位。本文从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同时兼顾保障农民集体所有权权益的视角出发,分别对三级农民集体是否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展开论证,认为村级农民集体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理选择,村民小组虽不宜作为产权主体但仍需保留并作相应改进。本文的研究为合理选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提供了有益的研究依据。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蔡锦云  
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我国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导致我国土地非农化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残缺。解决我国土地非农化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本文最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是作者博士论文《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非农化问题研究》中的一个章节。
[期刊] 西部论坛  [作者] 聂佳  
国家公权力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原动力,也是影响其行使的主要因素之一。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采用了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非传统方式;集体与组织的话语转换和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的虚实转换,使我国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支配意志在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组织中的领导权力对农民成员表决权的行使会产生制约作用;转移处分权的缺失和用途处分权的行使禁区,使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不完整,进而会削弱其收益权能。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构成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改革的约束条件,如果这一约束条件不变,农村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宏东  
我国部分省市区开展了"村改居"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的政策是错误的,我们应坚持"村改居"不能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观点。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张燕飞  陈平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与完善张燕飞,陈平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明秋  孙海燕  牛海鹏  
研究目的: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研究方法:运用规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完全性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结果:(1)集体土地无论是农用还是非农用,其收益权都是完全的;(2)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国家土地征收权和土地管理权的存在并不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性的损害,因而其处分权也是相对完整的。研究结论:由于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两项权能,它们的完全与否将直接决定着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因此,目前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相对完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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