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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之彦  
《反垄断法》颁行之后,机动车保险费率自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方面,为了整顿这一行业内屡屡出现的混乱局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的理由干预费率;但另一方面,竞争者之间的协同定价行为又会构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要进行严格规制的行为。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大致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授予保险业以反垄断豁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不适用竞争法规则,流行的观点认为这是目前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所采取的方案;其二是公司和协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既要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合规经营,但又要达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的目的。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了车险费率自律行为的性质,对欧美竞争法在保险业的适用情况作了研...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韩伟  
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尚不完善,有待改进。本文以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为研究核心,在阐述纵向反垄断协议规制整体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纵向垄断协议实体规制规则和程序规制规则完善的方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袁嘉  袁波  
我国汽车零配件市场现存的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严重限制了汽车零配件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了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受到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本文结合我国汽车零配件的经销模式,详细梳理了该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而依据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该问题进行了违法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该问题的建议。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孙瑜晨  
在美国医药行业,一种由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反方向对被告巨额支付以换取被告延迟或放弃进入市场的和解协议引发了广泛关注,此种被称为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殊协议是专利链接制度的副产品。有别于第十一巡回法院对该协议适用专利范围测试和第六巡回法院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做法,美国最高法院选择适用经典合理原则展开分析,寄望通过对诸多因素的兼权熟计,降低错误成本。实际上,合理原则的局限性使得执两用中的推定违法原则成为解开反垄断规制之惑的最佳选择。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和仿制药生产及消费大国,中国也具备滋生反向支付协议的制度和产业环境。中国制度语境下,应将该协议置于"禁止+豁免"分析框架下,实现维护竞争秩序、激励创新等多元价值权衡。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李丹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在司法维度应构建完善的私人诉讼制度、鼓励私力救济,同时以适度加大惩罚力度为基调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马翎翔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剑  
汽车售后市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汽车制造商(供应商)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控制零配件、维修工具和维修信息的供给,从而控制售后市场,获得垄断利润。欧盟对相关市场的规制主要包括:(1)规制市场主体——汽车制造商(供应商);(2)规制市场产品——汽车零配件、维修工具和维修信息;(3)规制市场经营模式——选择性分销与一牌专营。通过对上述规制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提供借鉴。
[期刊] 征信  [作者] 杨祖卿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元聪   吴函聪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焦海涛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轴辐协议由三要素构成: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hub),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spokes),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rim)。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横向协议和多个纵向协议的相加,本质上是横向垄断协议。证明轴辐协议的存在,关键是证明辐条之间存在横向共谋,这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在责任承担上,作为辐条的横向竞争者需为轴辐协议负责,轴心主体的责任则需根据其身份差异及其在轴辐协议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区别。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齐晓娟  王宇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将行政垄断纳入其规制范围。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特点出发,论述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并结合我国实际立法状况,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毅  
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与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和市场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本文在介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立法原因,进而结合当前垄断协议豁免的国际立法趋势,针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毅  
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危害性大且隐蔽性高,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获得相关信息非常困难。宽恕制度是专为侦破垄断协议而量身定做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论述了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提出了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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