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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熊英  
我国新《商标法》增加规定了“地理标志”,但有关规定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讨论了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杨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传统知识历来有争议。地理标志非常适合用来保护传统知识且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地理标志中的地理限制不构成保护传统知识的障碍。面对多哈回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和谈判,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应当做出适当的选择。我国应完善国内立法,同时在国际谈判中最大限度为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谋利益。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吴彬  
世界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美国作为移民国家的典型代表,把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有一定的缺陷,保护力度也相对较低,但是符合美国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体现其自身的优势。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王鹏祥  李晓丹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涉农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等国际多边条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深远的影响。世界上目前形成了以法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3种典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中国应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并设专门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蒋冰晶  
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具有区域性、共享性、局限性的特征,地理标志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形成,农业产业集群有利于地理标志价值提升。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思路的明确、示范基地和制定质量标准的建设、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品牌的整合与推广等来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集聚。采用专门立法保护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制度,化解产业外部侵权;契约为主、强制性法律规范为辅的机制,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内部关系和谐。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杨爱葵  
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几种典型模式,以及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最后提出采用混合保护模式、实行单一部门管理、强化品牌建设等加强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措施。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古小东  刘伟明  
地理标志是我国的长项,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从对WTO-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四种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地理标志与商标、证明商标之间关系的厘清,文章认为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有诸多优点且是切实可行的。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保护混乱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黄筱蓉  喻晶  
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江西地理标志权属不清,权利内容模糊,理清法律关系成为了江西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关键。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当规定政府作为地理标志名义上的所有人,行会作为实际的管理者,赋予生产经营者准物权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从地域因素、特有品质、知名度三方面严格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并明确地理标志的权利内容,包括许可使用权和禁止使用权。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蔡唱  
当前我国消费信用缺失,需要法律保护。本文首先讨论消费信用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然后分析了我国消费信用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在民法典中完善信用权的基础上,还应从颁布消费信用法、规定消费风险救济法律制度及增加失信成本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尉迟勤  
近几年来 ,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冒用、盗用高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使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无形资产蒙受损失。而现阶段高校名称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粗疏 ,可操作性不强。为此 ,必须加强对高校名称权的立法保护 ,加大对高校名称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在高校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名称权保护机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健男  
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而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定和保障市场主体的信用权。为此,本文以信用涵义的历史考察和国际比较为起点,探讨了信用权的涵义及其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勾勒了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叶京生  
地理标记(Geographical indication)是为表明商品的原产地而在商品上使用的一种标记,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题之一。地理标记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尤其是在农产品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许多产品来说,地理标记是这类产品从原产地国出口到其他国家时代表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地理标记的价值在被社会承认的同时,也潜在着被他人盗用的危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波  杨春然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了明确的界定,随后根据商品的分类设置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其中第23条的保护程度较高。由于该协定对地理标志只有一个定义,这种分层次保护体系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这在WTO内部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之所以发生分歧,主要是由各国对地理标志扩张的成本和收益的认识不同所致。在下一轮谈判进行之前,我国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准确地了解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现实经济意义,以便确定我国在此问题上所应持有的立场。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陈铁水  
我国 1 983年、 1 993年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在先权制度。 2 0 0 1年 1 0月 2 7日 ,根据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 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此次修定的商标法引入了在先权制度。现行《商标法》第 9条、第 3 1条明确规定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确立在先权制度后 ,为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确定了“先取得者优先”的原则 ,也对商标注册登记的效力进行了限制 ,为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对商标在先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廖轩  
农业类地理标志是我国地理标志的主要类别,强化和完善农业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我国具有战略性意义。通过对樟树港辣椒产地的实地考察,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农业类地理标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主要市场交易类别不符、线上销售监管困难、侵权成本低等。完善地理标志的主要交易类别保护,加强线上销售渠道的监管,加大侵权违法惩处力度等措施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升我国农业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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