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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梁清华  王洲  
土地经营权入股须秉持"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红政策,其中的保底收益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选择。保底收益属于政策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有必要为其寻求法律层面的实现路径。从保障农民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可在农地股公司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具体为直接优先股中的非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但仅凭优先股还不足以保证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尚需以非农民股东的保底协议作为非累积优先股的担保和补充,这样才能使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落到实处。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孙凌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呈现出逐渐放宽的特点,但仍存在着严重法律障碍,所以导致入股实践步履维艰。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障碍应继续坚持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剔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的规定等。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李燕  赵吟  
本文以重庆"股田制公司"土地改革试验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问题做了分析,深入解析了这些问题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公司法》进行特别规制等措施来建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入股公司的制度。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文杰  
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可采取土地的年租金(或年均收益)乘以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作价,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标明其作价的出资额;(2)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或以其设定抵押的,应经农户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宜;(3)公司利润不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4)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土地经营权应归属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可构建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准入制度、设立对公司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以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王瑜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获取土地经营权,和土地股东共同分享土地收益,这一收益是资本化后的土地价格。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因素、土地用途和供需状况的影响,土地价格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量化,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来承担。采用土地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在出资制度中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他非土地股股东,以维持组织资产的稳定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义茂  
研究目的: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法律兼容性。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中国目前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究其实质而言,名为人股,实为租赁;所谓"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避免农民失去土地"之独特功效值得怀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性难以兼容。研究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不能一味追求所谓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可行性于不顾,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对象。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张春玲  刘尊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的契合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开辟了新的道路,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入股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自由转让、无权设定抵押、清算时不能将其作为债务承担等诸多法律障碍。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农户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不会因为入股而失去土地承包权,这就为消除上述法律障碍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基础。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背景下,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及时作出回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刘廷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土地开发权制度,放宽对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的限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个人和单位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施细则。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郑长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农村赖以生活的基础,但随着我国农村农业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很难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阻碍了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推广。因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施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改革问题核心,当务之急需要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的现实诱因,进而有效选择实现路径。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相蒙  于毅  
由于产业特殊性和历史原因,农民在我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农民生存权保障需要国家以法律机制积极保障。本文从农地入股视角切入,阐明了农地入股中国家从哪些方面需要保护的农民生存权,从市场法律环境、企业决策与风险关联机制和非市场因素干涉等方面剖析农地入股在为农民带来收益的同时可能造成的威胁,并从经济法调整角度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和制度构建对策。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韦福  
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应运用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理论,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和属性,从我国"三农"实际出发,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不合理条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以及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身份和资格、转让价格评估等方面作出科学的规范。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理恒  綦磊  李姗蔚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分为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当然主体,集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农户的委托,也可以成为入股主体。以公开招标、拍卖、协商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均可以成为入股财产。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晓聪  任大鹏  
研究目的:对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能否入股合作社进行研究。研究方法:采用定性分析法对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理基础及对合作社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概括。研究结果:(1)根据《物权法》的制度和法理,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在得到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可入股合作社。(2)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和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增加对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影响、对合作社的权利内容也不会带来影响。研究结论:为了实现国家盘活农村资产的政策目标,应当允许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
[期刊] 开放导报  [作者] 孙月蓉  韩克勇  
我国农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及抵押,存在转让受限、入股程序缺位、合理价值评估、设定抵押或转让、破产清算时处置等问题。保障农户承包经营土地收益多元化,完善农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应坚持国家严格限定土地用途的原则,通过修改入股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价值评估机制、限制盲目扩大集中规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来实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肖鹏  
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类型并提出规制建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正确处理合伙模式与其他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关系,注意区分合伙模式与土地经营权出租,以及合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有限责任公司模式。(2)明确确保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没有瑕疵是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定义务,从而保障合伙能够正常从事农业经营。(3)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物权流转,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以便合伙人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资金困难。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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