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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会广  陈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制化、物权化过程中,它的继承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作为解构该问题的典型案例,与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均表明,法官裁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并且法官见解在全国趋于统一。虽然这样最大的好处是,为类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个稳定的标准。但是,在农民长久不变的预期里,承包地的继承与其他不动产继承的差异性越来越小,而且他们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心理上均不具备区分这种差异性的知识能力。因此,在一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社会环境中裁判理由的正当充分与被广泛认可程度均会受到影响,并最终影响该案例的指导性与约束力。仅有承包收益的继承权,不足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石胜尧  
研究目的:探究将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的新形式,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提供新视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调查资料显示,64.4%的农户认为可以继承;68.7%的农户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操作问题上,98%的农户采取"变账不变地"的方式解决。研究结论: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应该重视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工作。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廷勇  杨遂全  
在以流转为基本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下,承包经营权再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而形成"三权分置"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应然和必然的体现和反映。市场化条件下的承包权、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使用权为载体的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但又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新型物权,但由于受到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而具有其特殊性,可以有限制条件继承。因此,未来立法或修法应以政策为导向、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来合理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继承权的关系。同时,应以农用地性质不变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相统一的原则来推进承包权、经营权有条件继承,也应以承包期限为基础、继承主体为核心,不断完善承包权、经营权平等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廷勇  杨遂全  
在以流转为基本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下,承包经营权再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而形成"三权分置"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应然和必然的体现和反映。市场化条件下的承包权、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使用权为载体的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但又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新型物权,但由于受到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而具有其特殊性,可以有限制条件继承。因此,未来立法或修法应以政策为导向、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来合理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继承权的关系。同时,应以农用地性质不变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相统一的原则来推进承包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军力  
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该问题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学说。以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协调,难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目标,使司法裁判不易统一,也背离了当前农业农村的发展目标。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基础上,划定继承主体范围、完善继承后的续期制度、建立继承后的退出机制并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继承方式,从而构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袁居瑾  
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村民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妻儿一家三口分得8亩承包土地,后甲的儿子与同村乙女结婚。在甲去世后,其妻与儿子一家生活不睦,甲妻能否要求和儿子分别继承甲的承包份额?解答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安之楠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继承性,但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政策背景以及制度演进趋势下,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可以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亦能够通过对既有立法做体系性解释的方法找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继承的合法性依据。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法官可采取"以理找法"的逆向推理路径,借助类推适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继承性的合法的裁判结论。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孟霏  
村民甲与村民乙签订协议,约定“将原村民甲的承包地交由村民乙承包”,双方协议未经村集体同意,自此该承包地由村民乙实际耕种。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时,双方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产生争议。村民甲认为,双方协议是其将承包地转包给村民乙,但未约定转包期限,要求解除转包合同并要求村民乙向其返还承包地。而村民乙则认为,双方协议的实质是村民甲已退出其承包地,交由自己承包,要求确认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甲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村民乙返还承包地呢?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范朝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特征使得其继承与否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均未达成共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立法上的落实,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的问题转变成了土地承包权继承、土地经营权继承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新分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如何继承,应当从法理基础、规范进路综合分析,平衡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一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等同于土地承包权继承。在继承规则构造上,坚持集体成员为权利主体,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限定其继承主体为本集体成员。在继承方式上以法定继承为主,赋予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内集体成员以优先性,遗产分割区分"分户"与"未分户"的情形,并予以变更登记。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陈广华  孟庆贺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汪青松  
现行法律针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明确规定的四种主要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在实践中的制度效果是立法者决定坚持或者改变现有制度设计的前提。通过对源自中国法院网的410份流转纠纷司法裁判文书的数据挖掘和范式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其一,现行法律关于流转方式的制度设计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与缺乏可行性,由此导致相关规定难以在流转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准确施行与适用;其二,农民在流转实践中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动遵守程度仍然比较低,其对于习惯法的路径依赖和对于成文法的认知能力不足导致实践中的流转行为普遍缺乏规范性;其三,基层法官在审理流转纠纷案件时的法律分析与适用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胡家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亓宗宝  史建民  
本文以9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诉讼案件为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收回土地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首要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原告的诉求实现率较高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显著的"二重性"。另外,本文就土地征收与土地承包制度的整合问题以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问题进行了讨论。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刘俊清  
以CZ市两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法院网公布的49份司法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土地流转合同及适用法律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纠纷的主体主要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原告诉讼请求以返还承包地,追索转让费、租金为主;土地流转的方式不明确,合同不规范;法院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要件审查不严格,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规范过多。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应加大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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