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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高海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姚辉  叶翔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向华威  
首先,分析、识别工程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司法管辖、转让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然后,针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提出应对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议和风险规避措施,以此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于凤瑞  耿卓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曹相见  
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单平基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朱晶晶  
我国民法中存在不当得利返还、所有人/占有人返还、无因管理返还、合同解除返还、侵权返还、替代返还和法定转让七种返还制度。从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来看,这些制度存在用语不规范、多重返还权利竞合致使责任体系不协调以及返还效果复杂交错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从法律事实导出法律效果的思维方式,对法律效果关注不够。可以尝试立足于返还效果,以"救济进路"的视角,通过对返还制度具体条文中效果规范部分进行修改、分别整合规范"失败合同"的返还制度和部分具有原物返还效果的返还制度,以及建立从返还客体出发的效果规则等途径,探索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桂涛  
随着社会的发展,数字经济需要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高效运转。民法典不仅是我们争取利益、维护权利的工具,更是当代人的行为规范。数字经济是未来的主要经济形态,它会带来颗粒度更小的微粒社会,数字资源是关键要素,它能促进效率和公平更加统一。数字经济也面临诸多挑战,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及影响更加突出,数字经济的周期将带来更多不确定性,数据的使用及归属矛盾更加突出。民法典对发展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保护人格尊严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民法典与时俱进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做好加减法保障基本民生,民法典助推进一步的国产化。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宿辉  曹文衔  曲笑飞  
《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的体例,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分编典型合同之一。条文变动主要包括新增条款及文字调整两种形式。文章对于变动条文尤其是新增条款进行了说明,并重点将建设工程合同置于法典体系下解读了其与相关条文的关系以及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之影响。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阿力木江·依明  
[目的/意义]系统分析20年来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旨在从实务的角度为图书馆提供对策。[方法/过程]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先从宏观角度归纳图书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失利的具体表现,再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剖析失利的原因。[结果/结论]结果表明图书馆败诉率、法院判赔支持率以及经济赔偿金额均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在于数字化作品在线阅读服务运作模式中图书馆往往因数据库提供商的过错而被迫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上图书馆应通过积极防范侵权、积极应对诉讼以及诉后及时追偿来保护自身利益。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贾先川  米伊尔别克·赛力克  
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存在交汇,使得税法与民法的协调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同一财产关系,形成民法在先、税法在后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调整秩序。因此,税法与民法的协调主要表现为税法在通用概念术语、相关制度、评价效果等方面对民法规范的适度承接,即应当对税法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规范进行清理,对《民法典》中可以借鉴的制度规定在税法中有条件地引入,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新规范涉及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祁勃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演进,《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三百三十九条以法律条文形式展现了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也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新规定是对现有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状况的回应,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制度,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民灵活就业、增加收入,进而为新时代促进“三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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