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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任平  周介铭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的重要战略决策。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生态保护区的农民逐渐成为"生态贫民",为此专家呼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只是暂时性和表面性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大力推进"生态补偿"向"生态赔偿"转变。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郭武  张翰林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尤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失对生态环境的救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如赔偿主体范围小、赔偿程序不明晰、赔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只有扩大赔偿主体、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完善赔偿评估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况文婷  梅凤乔  
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制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梁亦欣  于鲁冀  葛丽燕  
以河南省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试点研究为例,探讨了国内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河南省流域特征和突出问题,以可操作性为着力点,开展了基于流域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目标值的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技术方法研究工作,重点提出了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技术路线、划分原则和划分方法,并以河南省为例,进行了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方法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基于流域考核目标断面目标值的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技术方法,是在基于流域尺度和基于流域突出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类型划分方法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具有空间和时间的动态性,利于责...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李国平  王奕淇  张文彬  
文章首先对区域分工与合作的比较优势理论进行新的诠释,提出构建区域间的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分工与合作,以利用区域资源禀赋提高效率,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生态产品很难转化为经济价值,造成了区域间的发展失衡和不公平问题,认为建立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协调效率与公平、解决区域发展失衡的重要途径。其次在区域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价值当量,通过比较生态价值盈余和生态价值亏欠状态确定区域生态补偿额度。最后,以2013年全国各省域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测算各省的生态价值盈余和亏欠状态,结果表明以西藏为首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谢盛纹  
CPA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 ,具有复杂性、层次性、延伸性等重要特征。它有四个主要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主要归责原则。但 CPA只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而不承担过分的责任 ,因此 CPA民事赔偿的免责条件及抗辩事由对 CPA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 CPA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来看 ,它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为了提高 CPA的赔偿能力 ,确保 CPA行业稳定发展 ,应改变目前的审计收费标准 ,建立审计风险基金和审计风险保险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巧儿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贯穿着行政权力的运行,其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又蕴含着民事权利人的私法属性。以双阶理论为视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民事权利人"的双阶构造,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系民事权利人,此二者皆为行政机关达成其救济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之公行政任务的行政形式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双阶构造说能够解释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的现象,破除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朱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戴鑫  刘中梅  裴兆斌  
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政策推动下,中国海洋蓝色经济区发展加速。与此同时,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频发的一系列船舶撞击漏油、捕捞养殖污染等突发事件,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加剧,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海洋生态本底的支撑和保障,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立足中国海洋环境司法现状,根据对相关司法案例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发现,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方面存在法律配套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足、救济方式单一且预期效果差、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小和执法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对此,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扩大生态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健全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及加强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和监管力度等对策,以期为解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王芳  
在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上,ACTA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相比更为全面、细致,执法标准也更加严厉。其主要内容分为4个层面:三层方法(权利持有人的损失、侵权利润、替代方法)和一个范围(各项费用)。在具体适用上,主要体现如下特征:全面赔偿和附加威慑、各计算方法的平行适用、向权利人利益保护倾斜。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加入ACTA,但该协议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对我国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我国对此不能一味排斥,而应该辩证看待其利弊,根据我国国情有鉴别地取舍。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晓琦  
如何有效监管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确保该笔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各个省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和使用标准都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纳入国库,由政府来使用和监管;有的省份规定建立一个环保专户来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由环保行政机关等进行监督。但是以上监管方式和使用方式都存在不足之处。只有根据我国国情,由基金会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进行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利益相关主体申请使用,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引进特殊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和公众参与监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为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些地方政府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收取了巨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是,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律性质的认识仍有分歧。有学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识为民事赔偿金或者行政处罚金。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不是民事赔偿金,也不是行政处罚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定位是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惩罚性赔偿金。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要以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参照,设置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惩罚性赔偿制度。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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