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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柴始青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设计及应用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按照算法合谋中价格协议的功能不同,可将算法分为辅助型算法和决策型算法。而这两类不同的算法在价格合谋的不同阶段及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辅助型算法加大了垄断协议的证明难度,决策型算法对先行的默示合谋合法性认定标准带来挑战,且对反垄断规制的归责原则带来了冲击。面对不同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在算法产业特性与反垄断规则的规范共性平衡基础上,既要关注数据作为算法生产要素的价值,也要关注高频信息交互引发的价值平衡以及机器主导的反垄断规制责任体系的重构。基于算法合谋规制的基本原理,应在算法设计和使用中,加强事先预防监管,以加大对决策型算法的规制力度。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丹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期刊] 产经评论  [作者] 唐要家  尹钰锋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务企业采用算法定价会明显提高合谋的可能性和可实施性,具有较大的价格合谋风险,因而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学理上,尚待明确的问题有:算法定价促进合谋的内在机理和类型化机制;如何创新反垄断执法体制以有效规制自主学习算法;在反垄断事后执法无效情况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实行事前规制等。研究表明: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宜坚持分类治理原则,采取事后反垄断禁止为主并辅之以事前规制的政策组合,反垄断政策工具创新应主要针对自主学习算法合谋。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政策需重新界定构成非法合谋的"协议"要件,明确当事企业的主体责任,重在采取以"软执法"为主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规制政策应坚持"基于设计来遵守法律"的原则,强化算法审查机制和审查能力建设,并将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作为重点。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房佃辉  
对初创企业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的扼杀式收购,不但扼杀了创新,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还形成了创新“杀伤区”,对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应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境:审查门槛存在局限,竞争损害评估面临挑战,反事实分析存在困难。对此,应当对并购审查申报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增加并购交易价值作为补充,设置特殊清单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防止扼杀式并购逃离审查。通过完善实质损害理论,引入损害平衡测试,有效扭转损害评估难题。应重视意图证据的运用,有利于识别并购动机、减轻证明负担。通过强化事后并购调查,对扼杀式并购产生威慑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元聪   吴函聪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曹欣  
针对域外关于算法定价中合谋问题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国内进行系统性介绍的文献很少,而域外经验的系统梳理应包括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与立法建构等三个主要部分。总的来说,域外对算法合谋中的垄断风险多持乐观态度,各国的法律规制实践也多有相似之处。通过分析这些法律的实践现状及总结其相应的风险化解与防范逻辑,有利于中国对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的治理。本土方案的建立应当包括“当下”和“长期”两个方面。当下,应对已有的算法合谋垄断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治理类型应以主体而非算法类型来划分;长期,应在现有《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对算法合谋及其后续延伸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则构造,如数字经济条款专章的设立,等等。通过梳理域外现有治理经验,有助于增进对算法垄断风险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他山之石对中国的治理实践进行镜鉴。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曹欣  
针对域外关于算法定价中合谋问题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国内进行系统性介绍的文献很少,而域外经验的系统梳理应包括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与立法建构等三个主要部分。总的来说,域外对算法合谋中的垄断风险大多持乐观态度,各国的法律规制实践也多有相似之处。通过分析这些法律的实践现状及总结其相应的风险化解与防范逻辑,有利于中国对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的治理。本土方案的建立应当包括“当下”和“长期”两个方面。当下,应对已有的算法合谋垄断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治理类型应以主体而非算法类型来划分;长期,应在现有《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对算法合谋及其后续延伸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则构造,如数字经济条款专章的设立,等等。通过梳理域外现有治理经验,有助于增进对算法垄断风险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他山之石对中国的治理实践进行镜鉴。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苏敏  夏杰长  
在数字经济的治理结构中,传统政府治理范式与数字经济特征的不相匹配诱发诸多治理困境与挑战。对数字经济治理困境进行学理性解释,应在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的基础上,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理论基础,探索反垄断规制具体治理举措。本文对数字经济的考察以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中算法合谋现象作为出发点,挖掘数字经济中竞争性垄断市场产生的原因及算法合谋的治理困境。首先,基于数字经济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征,分析了数字经济中市场结构变化与算法合谋形成的本质内涵和机理;其次,对比传统经济,分析得出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是数字经济中技术竞争、创新以及标准化约束的必然结果;再次,基于算法合谋的高隐蔽性以及数字经济中出现的竞争性垄断市场的特点,分析了国家反垄断规制中数据市场边界与数据纠纷、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算法卡特尔与垄断协议模糊等问题;最后,提出在竞争性垄断市场中算法合谋治理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的应对策略。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晶  
由于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背后蕴涵的基本原理把握不够透彻,以至于无论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还是具体执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与豁免抗辩认定标准存在着诸多分歧与缺陷,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对竞争的实际效果。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完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基本框架与步骤";另一方面也要完善"转售价格维持正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从而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规制方法与标准。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杨祖卿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隐私保护市场结构性缺陷之下,私法和公法二元架构的传统维度使得数据隐私保护乏力。为了维护消费者在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所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反垄断法维度对数字市场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予以规制尤为必要。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在反垄断法框架之内的自洽性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中包括:既有保护模式存在适用上的缺憾,侵犯数据隐私造成的损害难以评估以及量化,缺乏处理数据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权衡方法。为此,反垄断法应合理、适度、灵活地介入数字市场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一是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行为类型,合理选择并优化保护模式;二是发展替代性的数据隐私保护分析工具,通过结合市场势力分析或引入数据隐私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来评估隐私损害;三是根据具体行为和情景来权衡相应法律领域中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权衡方法。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益灯  沈常阳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资本流动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并购即是这股资本流动浪潮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我国应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借鉴欧盟、美国关于国际反垄断规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国际并购行为规制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法》在规制国际并购行为中的可操作性,实现国际并购行为的积极效应,促使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钟真真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是从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地域分割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通常,人们将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称之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齐晓娟  王宇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将行政垄断纳入其规制范围。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特点出发,论述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并结合我国实际立法状况,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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