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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焱白
劳动基准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社会法品格,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其权利主体则有国家和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不仅应承担对国家的公法中的责任,还应承担对劳动者的私法中的责任。为追求实质公平、建立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及构建与劳动基准法相匹配的责任制度,有必要在劳动基准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
劳动基准法 用人单位 惩罚性赔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经济基础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经济基础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程丽珍 栾居沪
案情简介■1998年3月,张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期间,张某从事过勤杂、专家公寓楼建设质量负责人、分诊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l日起没再上班。2012年3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医院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1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补偿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鄢琦昊 黄娅琴
惩罚性赔偿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近几十年在美国已备受争议。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还是个新鲜事物,《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使得其成为了学界的焦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研究惩罚性赔偿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在介绍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各个不同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计算标准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林孝文 谭志哲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惩罚滥用权势地位欺压普通百姓的权贵,到惩罚滥用优势地位欺压消费者的经营者的转变;市场固有缺陷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需要从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权益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姜军松 李勇辉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刘海安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过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责任保险的创设即为分散基于自身原因而可能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经济风险,然而这一主旨却似乎削弱甚至违背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设置功用。本文即围绕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否包含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且如若立法未加限制,则该如何协调二者的潜在矛盾,使得该两种制度都发挥其良性作用,而无害于社会公益等展开论述。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羽君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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