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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陈建平  
出口押汇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货款结算方式,目前实务界对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存在着模糊认识。本文认为,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国内相关法律的角度分析,出口押汇都应为一种票据转让关系或权利买卖关系,而且是一种附有较大程度清偿保证的票据转让关系。将出口押汇叙作质押关系或借款关系,不仅不符合有关信用证结算方面的国际通行惯例,也背离了我国《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因法律关系的混乱、操作程序的不规范较易引起有关当事人的纠纷,并使银行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刘洪涛  
出口押汇已经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开展。由于国内尚无专门规范出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各银行对该项业务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司法实践也有不同的观点。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秦宏昌  
在信用证交易中,叙做出口押汇业务在经贸和银行实务界很普遍,在我国银行的实践中,既要明确出口押汇与议付以及同属出口商融资的打包放款的异同,又要控制和防范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李静  
本文从国内银行业关于进口押汇的操作实践入手,分析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两个主要法律风险:一是出质人通过信托收据重新占有质物导致保证人免责问题;一是银行通过信托收据确立对货物的所有权与进口押汇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冲突。进而提出解决上述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对策——建立让与担保制度,并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江佳  江泽升  
出口押汇是出口贸易中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已经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开展。但是由于国内尚无专门规范出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各银行对该项业务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办理此业务时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出口押汇的含义、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解决对策做作一系统探讨。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李绍军  邵珠光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孙满  
我国商业银行为了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开展了“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业务,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也给某些不法商人钻了空子,从中行骗,从而给有关银行和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本文通过具体实例,分析和揭露了这些诈骗行为,为有关方面防范类似诈骗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卡大军  陆卫东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冯斌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出口商通过向银行叙做押汇或信用证议付可以获得银行的融资,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和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方便和促进业务发展。出口押汇与议付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国内企业有时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陈蓉  
共享单车预付押金收取模式的异变和返还期限的错配与分离,颠覆了"一物一押"的传统押金结构,异变为"一人一押、一物多押""一辆单车、多份押金"的新型结构,并使共享单车预付押金朝金融化衍变而呈现出类金融色彩。在免押模式尚不足以全面施行的条件下,应采取特殊的规制方法,通过规范押金收取协议,对预付押金进行账户隔离和妥善保管,增强押金收取、存管和退还的信息透明度,合理利用押金孳息建立行业风险基金以及统一监管机构,有效保护共享经济预付押金的财产安全。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显勇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要求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管理运营的法律途径。对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学界提出了公共基金说、财政资金说、半财政资金说等观点,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当属于财政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制和委托授权制两种管理模式,应当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黄良友  
网络货币是伴随网上交易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支付手段。目前,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是商品说、代金券说、电子货币说和货币说四种,这几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各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新型的货币,而是一种准货币。正确认识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对于促进网络货币和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陈荣文  
所有权保留以保留所有权的形式来实现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在形式与目的之间具有一定的分离性,由此形成了考查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的两种不同径路。从单一角度描述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易失于偏颇,从而牵强附会。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的论析应同时兼顾其所有权的形式与担保目的性。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黄硕  郝盼盼  
在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二分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下,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所谓"准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作出同样受到法律保留、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等原则限制,并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法律不得过度限制高校的自主权,行政处罚法的某些原则并不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足以成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必为了论证开除学籍处分的可诉性而牵强地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先贵  
无论是"指标交易说""土地发展权交易说"抑或"地役权说"都没有对我国当下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予以准确揭示。从我国特有的地权结构形态和土地管理体制出发,参考域外经验,在考察地票交易生成逻辑的基础上,宜将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土地开发权交易。针对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分两步走:一是在现行法没有对土地开发权及交易进行系统性规定前,遵循解释论研究范式,可适用地役权制度的相关法制资源,但这仅是过渡阶段;二是在正轨阶段,遵循立法论的研究范式,在土地开发权被现行法赋予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其交易进行系统性的调整后,应适用其专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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