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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熊敏瑞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管理法治改革面临法治市场化取向弱、权力本位性强以及城乡法治二元割裂等困境。改革思路在于疏通制度堵点,朝着私法自治与公法介入统一、福利保障和资产增值统一以及协同推进和允许差异发展的方向努力。改革实现路径在于推进农村“三块地”配套改革、“三位一体”土地综合整治和优化土地管理法制体系。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雯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管理法治改革面临法治市场化取向弱、权力本位性强以及城乡法治二元割裂等困境。改革思路在于疏通制度堵点,朝着私法自治与公法介入统一、福利保障和资产增值统一以及协同推进和允许差异发展的方向努力。改革实现路径在于推进农村“三块地”配套改革、“三位一体”土地综合整治和优化土地管理法制体系。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郑妮  
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并有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精神的应有之义,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实现统合农地资源利用以及农民收益增长的双重价值目标。然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非易事,从理论层面审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维度的二元划分与整体性规范意涵的模糊,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束之高阁且流于表面;从实践层面观察,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成本高昂,造成农民权益保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的适用,需要对地方政府逆向选择的行为与政府的职权性定位予以分析阐释。为此,一方面,以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私权属性为规则入口,逐渐提升政府作为"守夜人"的主导功效,推进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有效落地;另一方面,借助内生型与外生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聚合作用,依托农民权益救济的"避风港"规则,形塑《民法典》实施下协调、周严的农民权益保障规范体系,从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小映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秀梅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来完成。土地征收主体应限缩,应取消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审批。行政机关做出征收决定前,应举办听证会,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必要性、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土地征收应根据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北京市大兴区地处特大城市与平原农区的过渡地带,长期以来城市无序扩张造成的"城市病"和农村要素流失造成的"农村病"两者兼有。自2015年初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大兴把试点探索与落实首都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相结合,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大兴方案"。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陈明  
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交易规则及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现阶段改革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主要存在与城镇化战略衔接不足、改革举措难以全面推开、与关联改革配套性不够等问题。以上问题只能依靠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程度来破解,需要在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机制、深度打通"三块地"改革上有所突破。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曲承乐  任大鹏  
研究目的: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农村发展的影响,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及推广提出建议。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实地调研。研究结果:(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存量并非源于法律授予,而是源于对既成事实的默许;(2)不均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受到入市政策的刺激,将脱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置的初衷,再加上耕地保护政策的限制,两者共同挤压了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空间;(3)多种农地利用政策的交互作用将会导致不同的农地政策在落地时出现目标冲突,进而影响农村土地的实际利用。研究结论: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之前厘清存量差异的均衡办法、使用权价格形成机制,简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承载的多元目标,从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好的服务于新时代农业农村的发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丁琳琳  王大庆  
在深化改革阶段,探讨新时代条件下如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重新审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实际,辨析各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分歧,讨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力与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接续性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下一步应以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为核心,保障有地可供、有地能供、利益分配公平、用地市场活跃,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足量、顺利入市,同时做好储备研究,深入研究入市中集体权利、农民权利的内涵与边界,入市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入市收益分配的区域差别及绩效差别等问题,以满足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和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要求。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助于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增长,更有助于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在遵循与国有土地权利平等、坚持土地资源属性、国家干预最小化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从"入市"前准备和"入市"后收益分配等两方面做好工作。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宋小青  杨木壮  
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在中央提出"入市"之前,部分地区以及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模式做出了积极探索。但调研发现,这些做法对"入市"与村镇转型及统筹区域发展的关系认识,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红  罗明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已历时4年,试点探索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为全国性立法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对全国试点地区的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实施中存在的趋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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