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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蒋传宓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梁亚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自身具有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以及以土地作为主要财产,长期以来被隔绝在破产制度以外,从历史上看也并无太大问题。《民法总则》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市场地位,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如果仍固守老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破产主体的扩充预留了空间,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都可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同时可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以现有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用破产制度。此制度实施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满足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其发展的新愿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杨晓军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平等自由的要素流动机制,必须建立城乡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民成为股东,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本文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着重论述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基本情况做出分析和判断,评价改革成效,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革的基本思路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沈冬军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钟玉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农村自主发展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成功探索。成都市邛崃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汤营模式"、"仁寿模式"、"黑石模式"等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路为: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有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法律,进一步确立其法人地位;建立自主管理机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农村发展投入机制;建立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杜艳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融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内涵,同时对其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职能发挥提出新的要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应着力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功能错位、职能虚化以及管理失范等现实问题。应通过立法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理顺其与村内组织之间的职责关系,以内生合作机制建设来整合集体共同利益。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邓蓉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的资源流动路径、利益分配格局,保障农民在新一轮城镇化中的基本权益与主体地位的利益分配。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一轮农村改革改变了合作生产经营方式,影响了传统农村社会形态,客观上出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各级经济组织主体长期虚化与缺位,使任何与集体经济组织承载力有关的改革都面临理论支撑缺乏、实践操作尴尬。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关键在于厘清与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法律地位,构架新型法人治理结构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来完成。争议较大、带有普遍性、外部性很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问题由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标准来界定,由于信息问题难以界定的或界定成本很高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具体标准来界定。广东省南海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成功实践表明,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可行和有效的。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邓蓉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的资源流动路径、利益分配格局,保障农民在新一轮城镇化中的基本权益与主体地位的利益分配。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一轮农村改革改变了合作生产经营方式,影响了传统农村社会形态,客观上出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各级经济组织主体长期虚化与缺位,使任何与集体经济组织承载力有关的改革都面临理论支撑缺乏、实践操作尴尬。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关键在于厘清与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法律地位,构架新型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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