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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杨遂全  耿敬杰  
研究目的:从土地产权收回、转让和继承,探究集体成员身份与产权相对分离理论及制定面向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社会保障在城乡一体,集体成员身份保障功能在弱化,让农民工带财产进城需产权和身份分离,新型利益冲突需立法调控。研究结论:新型身份和产权关系应以农为本,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绑定关系;土地经营权人可成为新社员和有偿使用宅基地;因入公职而离社,个人的由家庭共享,全家离社的承包地收回,宅基地保留与否视住房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可为市民继承和转让,避免为占地新建闲置房;有农技的可优先继承股份和承包地;全家出国的,收回其土地产权;退休或恢复国籍回乡,可有偿使用宅基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徐忠国   卓跃飞   李冠   王雪琪   陈阳  
研究目的:基于城乡居民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与社会边界的特征分析,揭示现阶段农村集体成员权和土地财产权分离和联系的制度逻辑,为类型化构造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社科法学与概念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现阶段乡村封闭的社会边界和开放的经济边界是形成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土地财产权分离与联系的深层原因。(2)从权利分离来看,此两种权利是法律性质迥然不同的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土地财产权是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基于身份分配取得的社会保障导向的土地权利和基于价格机制取得的财产经营导向的土地权利。(3)从权利联系来看,此两种权利有着密切的法理联系,农村集体成员权中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分别与土地财产权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含身份的用益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结论: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土地财产权之间存在分离与联系的制度逻辑,可以采用“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技术进行体系化构造,在《民法典》中构造农村集体成员权和土地财产权的基础法律概念和土地权利关系的一般框架,在《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中规定具体类型土地权利的权利义务、行使规则和救济规则。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贾宝金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不明确;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或虽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但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2/3以上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立法上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70年的期限,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征收土地使用费。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凡  孙淑云  
以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为视角是研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与农地产权具有内在关联,在"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之下,应厘清集体与农户作为不同层次的农地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农户的成员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系统化、明晰化为基础,集体农地产权层次、土地流转模式与土地收益的分配结构都能在现实条件下得以优化。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任怡多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任怡多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李逍遥  
问题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解答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李逍遥  
问题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解答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安晓月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具有的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益保护机制,对农村土地物权变动中的农民权益进行反思,总结出适合流通运行的成员权益保护机制。同时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妥善监督,增加农民财产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只有做到三管齐下,多重防控,才能在成员权益保护机制问题上取得成效。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郑毓枫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以合法性、综合考虑、社会保障等为原则,将实际权利义务为主,社会保障等为辅作为复合认定标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认定其成员资格的主体,同时明确规定公开透明的认定程序,并完善资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陈晋  
城镇化导致了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模糊,成员资格纠纷成为了近年来农村社会主要纠纷之一。地方法规在界定集体成员资格上存在瑕疵:户籍标准难以界定特殊成员的资格;村民自治往往侵犯弱势群体利益;户籍和经常居住地混合标准严重限制人口流动;与集体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标准倒置了因果关系。上述标准忽视了成员资格存在的意义,在城乡二元福利结构下,成员资格的意义在于成员依赖土地为根本的生存保障,现行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已采取了以农地为生存保障的标准。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郭天玉  崔利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张广辉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进而出让给用地企业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土地红利,这些红利通过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集体三者之间以及村集体内部两个层次进行分配。村集体内部的分配主要涉及到成员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冲突,成员权的界定是获得收益权的前提。本文首先对土地红利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村集体内部的土地红利分配进行分析,而村委会在村集体内部分配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商春荣  王冰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 ,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流转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景象 :激而不活的农地流转与禁而不止的建设用地流转。集体所有制是农地和建设用地共同的产权基础 ,其固有缺陷 ,如“内公外私”、产权主体不明、权利束残缺等造成土地使用权交易成本高昂 ,构成了农地和建设用地流转的共同障碍 ;其产权制度的显著差异产生对农地和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同激励 ,从而形成土地流转状况的强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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