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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孙永军  付坚强  
研究目的:通过分析中国农村宅基地取得纠纷的表现、产生原因,讨论中国宅基地取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之道。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理论研究法。研究结果:宅基地取得纠纷是在宅基地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宅基地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包括无地可批引起的纠纷、不认可分户造成的纠纷、审批位置差异造成的纠纷、宅基地"分男不分女"造成的纠纷等。法律规定的粗疏、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缺失和基层民主贯彻不力是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研究结论:宅基取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应从土地管理法的完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和基层民主的充实等方面着手。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汪振量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相邻宅基地间土地纠纷的起因,提出了可援引的相关法律政策、探讨了基层村镇处置纠纷的有效措施,以及如何化解农村宅基地间土地纠纷等问题。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周洪亮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一户多宅等现象比较突出。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突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钩。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叶亚杰  
宅基地纠纷概述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飙升,农村宅基地的潜在资产价值也在逐步显现。在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民住房的现象早已存在。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宅基地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在土地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总数的38.3%。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钟在明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民纷纷涌入非农产业,并异地居住,许多农村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解决农宅闲置问题,已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短板。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缺陷是重要因素,应尽快明确宅基地产权,加快宅基地立法和规划,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市场,鼓励使用权流转,引导农民合理建房,全面提升土地执法管理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水平的目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正强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的现象一直较为严重——“一户多宅”,用地大大超过规定标准,农民居住环境脏、乱、差。据测算,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达2.5亿亩,用地规模十分庞大。另据调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这1平方公里土地上需安置农民建房的就占了近65%。怎样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都是农民的财产。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的过程中,就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治的办法来。陈正强同志的这篇文章,对开展农村宅基整治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可以给我们不少启发。??????...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基伟  徐小峰  章晓曼  
2018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围绕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同权益种类,各地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基于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实践,对宅基地多元利用的模式进行分析,很有必要。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多元利用的主要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谭峻  涂宁静  
研究目的:探讨与重构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推动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探讨了当前宅基地取得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管理工作中的难题。从原始取得制度、继受取得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三大方面重构了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研究结论:宅基地制度改革应以宅基地取得制度的重构为切入点,有利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谭峻  李蒴  朱传梅  
研究目的: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背景下探讨与重构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推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和实地访谈发现,我国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存在制度缺陷和管理难题。基于节地理念重构了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研究结论:宅基地制度改革应以宅基地取得制度的重构为切入点,有利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实现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邢涛  
本文基于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阐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作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基本原理,构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双层认定标准。研究发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认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条款和绝大多数地方政策均规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少数地方政策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妥。家庭是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最小认定单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范要求。应当构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的双层认定标准,即先确认家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判断家庭是否实现宅基地权益。符合双层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方可被认定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主体。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范辉  谢文全  
宅基地以保值增值的方式退出,有利于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是实现宅基地顺利退出的关键。从宅基地的价值、产权结构、增值收益分配和农民地位等角度探索了宅基地保值增值的内涵。从农民财产、宅基地属性演变、农民收入变化、融资能力和农村市场发育等角度分析了宅基地保值增值的意义。宅基地的保值增值退出,对缓解新增建设用地矛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农民社会地位提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宅基地以保值增值退出在宅基地退出后的供需平衡、宅基地产权结构、市场化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贺雪峰  
农民进城后的宅基地是否退出,是当前一个时期学界和政策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正在进行的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宅基地退出改革受到普遍关注。主流观点认为,农民进城后应当及时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样就可以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可以让进城获得退出宅基地的补偿,带着财产进城。问题是,中国现在发展阶段,进城农民仍然保留与农村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能在进城失败后退回农村。在农民进城后一段时间仍然保留农村宅基地,而不是将宅基地退出复垦为耕地,这并非是浪费而是农民进城的保险,是农民的基本保障。或者说这是应对农民进城万一失败的必要"浪费",是合理的资源冗余。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范辉  谢文全  
宅基地以保值增值的方式退出,有利于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是实现宅基地顺利退出的关键。从宅基地的价值、产权结构、增值收益分配和农民地位等角度探索了宅基地保值增值的内涵。从农民财产、宅基地属性演变、农民收入变化、融资能力和农村市场发育等角度分析了宅基地保值增值的意义。宅基地的保值增值退出,对缓解新增建设用地矛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农民社会地位提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宅基地以保值增值退出在宅基地退出后的供需平衡、宅基地产权结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政府不当干预和农民自身维权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障碍,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马智利  陈进兵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小产权房层出不穷,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对此理论界做了一系列的探讨和尝试。本文基于现有的土地制度,对我国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加快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从而解决我国城市化与保护18亿亩耕地的矛盾,实现农村宅基地的资本化,保护农民的利益。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文谦  董祚继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和基本模式。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和理论研究法。研究结果:农村宅基地流转有现实的需要,符合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空间;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多样,各有利弊,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撑。研究结论:应当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宅基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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