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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于建伟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法制的完善则是一个在政府积极推进,社会与国家博弈以及社会交易等各种因素合力推进中逐步发展的制度演进过程。本文从比较西方公私法的划分以及在实践中的作用的角度,从法理学层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制度安排作了初步探讨。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谢桂生  
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西方学者的分类方法之一,列宁首经明确否定社会主义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划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中,需要不需要划分公法与私法,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那么,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是否存在私法,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划分私法的基础,划分的必要性和社会主义私法的原则是什么……等等,都需要进一步重新认识。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红军  
国际经济法不同于经济法,它们分属不同的法域和法律体系,但二者都有公私法兼融的共性。国际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表现在,它既有内国经济法之涉外部分的政府与民众意志的内在张力,又有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搏弈与协调。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思想。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林鸿潮   王进威  
对教育惩戒的性质界定存在权力和权利两种思维进路,分别对应公权规制和私法自治两种路径。前者基于职权法定的理念建构,带有浓烈公权色彩;后者从学校自治入手,强调凭依学校章程、校纪班规进行软法形塑。教育惩戒以公权界定为基础进行单一规制存在诸多困境,表现为法律授权不足使惩戒合法性缺失,公法制裁逻辑和教育活动规律存在矛盾,教育惩戒纠纷解决仍以民事诉讼为主。以权利定性进行私法自治具有理论价值和规范基础,可以促进教育规律和法治思维的平衡,保障教师自主和学校自治,但其实施效果有赖于国家法的有限介入。推进教育惩戒的依法实施,需要在公私法融合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法律控制边界的规范基础、健全学校规章的软法治理机制、完善严重性惩戒介入的制度载体,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进行多维规制。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胡学勤  
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郭铁成  
本文研究了国外公私合作模式在重大创新专项、战略研发项目、技术转移项目、风险投资领域、科研设施设备领域、科研机构建设领域的应用,阐明了公私合作模式的内涵和类型,分析了公私合作模式对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社会创新投资规模、创新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公私合作创新模式的要点及政策建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陈少晖  
确立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体制,不仅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相一致,而且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实行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不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肢解”,也不可能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和拉大地区经济差距。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必须在确立产权“分级所有”和监管“并列运行”的原则下,区别增量和存量两种情况制定不同的划分标准。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卞宏波  王军力  董美珅  
现行公益用地取得方式并未明确加以规定,出现重强制轻协商方式、重干预轻市场方式的问题。通过对域外公益用地现有取得方式的梳理,按照法律关系分解对公益用地取得方式的主体和权利内容进行分析,从公私法融合角度分析了公益用地取得行为的性质,从利益平衡原则角度出发对公益用地取得的土地价格进行分析之后,明确提出我国公益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内涵,规范公益用地取得行为。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石一峰  
不动产物权分割是涉及公法与私法等多重维度的复杂法学问题。其中,分割协议行为虽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私法行为,但因均涉及宗地使用权分割而会受到公法上审批行为的影响。在公法面向上,审批主体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询城乡规划、住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一份审批文件,以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应当参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从分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明确分割与转让的要求。同时,审批行为性质为具备外部性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允许权利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救济。在私法面向上,审批行为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分割协议的效力。未经审批或审批不能情形下,分割转让协议效力不受影响,但协议本身将陷入履行障碍。当事人可通过违约救济或解除合同等妥善分配风险和责任。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和宏明  
本文针对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的根本方向:把公共投资管理体系同私人投资管理体系分离开来,建立公私分离的投资管理制度。并据此提出了不同的投资管理原则和办法。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刘友华   高卓锐  
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公法改革的同时,为促进民事主体高效协同,专利法需要融合科技法的价值取向。专利法作为私法,其与科技法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状态。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私法路径中,应将“科技成果所有权”等科技法概念通过“专利权”等具有稳定内涵的私法概念予以衔接。借助专利法“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市场激励功能,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流转与实施,进一步发挥专利法的私法功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在具体规范上,通过职务发明制度的利益倾斜配置机制,衔接公法赋权改革理念;完善专利共有制度,使“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在专利权按份共有框架下实现权益合理分割;激发开放许可的私法功能,降低科技成果实施交易成本。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王峰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王峰一、转变政府职能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是当前改革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两个问题,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对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程行坤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提升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面临法律、实践和技术层面的多重障碍,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本身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路径选择对其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意义,必须首先厘清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其路径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范畴。在此基础上,审视发现我国现行公法路径凸显出诸多问题,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路径逐渐受到青睐,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坚持公法与私法协同的混合法路径。具言之,既要保证科研人员权属自治自由,也要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监管规则与权责体系,并以此为基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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