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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吴鹏  
受教育义务是各国公民的一项普遍义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逐渐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对公民实施一定阶段的强制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既有受教育权,又有受教育义务,从而与国家形成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所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钱大军  马光泽  
受教育的宪法规定使得受教育的权利义务特性被模糊化处理,不但造成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梳理受教育义务产生、从义务到权利转换后受教育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受教育权利存在功能上的局限,即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反权利问题,未能涵盖社会维度的合理需求,这种功能上的局限为受教育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外在的合理性。受教育义务的内在合理性来源于"法律家长主义"(Legal Paternalism)和"公民身份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Citizenship)。文章进而在对荷载权利义务的"受教育"
[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尹力  
受教育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面对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 (包括学生 )受教育权利被侵害却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的现状 ,当务之急是在从实体法上完善对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同时 ,从程序法上明确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受教育权利真正从一种法定权利转化为每个公民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这是 2 1世纪法治国家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公民权利的优先性对教育、立法和司法领域提出的必然要求。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袁征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法律和国际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西方法学家对有关法律的实施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国内外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合理性还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根据中国的情况,讨论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着重研究这一权利的伦理基础,目的是填补一些理论空白,并解决中国学术界十多年来一直争论的关于“教育产业化”的难题。
[期刊] 中国特殊教育  [作者] 刘家勤  
保障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是政府的义务,而且是家长的义务。这种家长义务既是道义上的,也是法律上的。我国现有立法对家长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对家长义务内容规定不全面、对家长义务未履行时的制裁不合理等制度缺陷是导致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低、教育质量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从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法制保障的角度讲,更新立法理念,强化家长的义务主体地位,将家长义务全面系统地纳入特殊教育法规体系,并增强其明确性和强制性,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举措。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龚向和  
公平与优质这一矛盾统一体的主要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交替变化,从而引起受教育权形态从公平受教育权到优质受教育权再到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升级换代。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正当性根源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优质教育生活需要,现实必要性在于其所具内在价值目标和外在强制效力推动教育平衡充分发展以解决新时代我国教育主要矛盾,而其真正实现需要转化为法律权利。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将"公平"与"优质"融合在一起、"公平"与"优质"并重的完整权利概念,包括公平优质学习机会权、公平优质学习条件权和公平优质学习成功权。国家应加快公平优质教育立法并贯彻落实,实现对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全面法治保障。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胡劲松  吴晓梅  
作为一项法律授权,政府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必须满足义务教育的特殊需要。方便受教育者"就近入学",既是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也是对政府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行为的义务要求。政府应主动调整其行为,以夯实就近入学的物质基础,提高就近入学的方便程度,提升就近入学的综合品质和完善就近入学的制度配套。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慧  贾密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承担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则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和条件的责任,但却没有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和地区政府之间承担义务教育给付义务的具体数额及比例。国务院制订的以县级政府、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既忽视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先天性差异,又忽视了流动儿童分布的地区性差异,更缺乏对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激励及责任制度,导致流动儿童在城市里无法平等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只有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义务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劳凯声  
近年来,我国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开始面对一系列新情况,人们不再局限于生存权和受益权,而是强调教育的自主、自决、自治,关注由内在动机和自我决定而产生的结果,由此教育选择成为新的权利主张。教育选择使教育的强制与自由从一个教育问题演变为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受教育权开始发生质的变化,不仅与受教育义务相对应,同时也与教育自由相对应,因而对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具有建构性作用。在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无论中外都曾产生过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潮和行动,导致权力的扩张及其对市民生活的介入。虽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权力行使有着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如无明确的界限就极有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为权利与权力划界,为各自的活动规定范围,防止由于权力越界而产生的对权利的侵害。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尹文强  张卫国  
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负有法律义务。国家的义务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国家的义务主要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受教育权的最低核心义务与资源的可用性无关。国家在教育上的核心义务可以划分为:教育的可获得性方面的义务、教育的可进入性方面的义务、教育的可接受性方面的义务以及教育的可适应性方面的义务。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陈鹏  
宪法第46条第1款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由此需要对其自洽性加以证立。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体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形成公民的个体人格;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以及推动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形成公民"公共意义上的人格"这一教育目标,则兼具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性质。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现代宪法所隐含的教育的目标虽以个体主义为核心,但同时亦可辨别出能够与个体主义相兼容的国家主义教育目标。厘定两种教育目标及其内在关系,有助于为该条款构建清晰且自洽的规范结构,亦有助于辨识出该条款所指向的法益。
[期刊] 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李悦  王英州  
2022年4月修订并生效的《职业教育法》,增加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规范,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化特征。经过类案分析后发现,在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职业教育纠纷中,企业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有待深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虽增加订立实习协议和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则,但没有精细化规定报酬支付标准、方式连同专门保险内容,有待各地方《职业教育条例》的出台。此外,还应通过转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财政支持,从而扭转社会“偏见”,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新时代职业教育多元治理。
[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谭细龙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尚未完全实现。本文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机会、受教育条件和受教育过程三个方面分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产生的原因 ,并从教育投入、师资配置和师生关系等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陈仁鹏  
保障受教育权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基础,也是修订《职业教育法》和编纂教育法典的基本理念。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是一种具有复合属性的基本权利,其权利义务主体多元,权利体系内涵丰富,具有特殊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凸显受教育权的重要地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丰富受教育权实体权利内容、细化义务主体规定等方式强化权利保障机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同建构起权益保障网络。然而,新法亦有完善空间,其存在未直接明确受教育者程序权利、岗位实习阶段权利保护较为薄弱、国家给付义务体系仍需强化、教师义务与责任条款有待补充等问题。因此,在今后修法或编纂教育法典时宜对受教育权进行体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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