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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曹真真  李芊  
2013年万福生科案、2014年的海联讯欺诈发行案使先行赔付这一名词在证券市场中变得不再陌生,但是作为构建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先行赔付制度尚处于"拟建立"阶段,学术界对其研究的文献也有限,短时间内构建完善的先行赔付制度体系存在一定局限性。结合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背景,对证券市场引入先行赔付制度的优势和缺陷进行评析,并针对制度构建与完善过程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先行赔付制度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增强证券市场信心。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曹真真  李芊  
2013年万福生科案、2014年的海联讯欺诈发行案使先行赔付这一名词在证券市场中变得不再陌生,但是作为构建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先行赔付制度尚处于"拟建立"阶段,学术界对其研究的文献也有限,短时间内构建完善的先行赔付制度体系存在一定局限性。结合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背景,对证券市场引入先行赔付制度的优势和缺陷进行评析,并针对制度构建与完善过程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先行赔付制度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增强证券市场信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汪金钗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先行赔付制度是一种诉讼外和解机制,有助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充分、及时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证券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谨慎履职。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是先行赔付的主体,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优势,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实质参与赔付的程序和登记确认方式,创新激励机制以提高责任主体开展先行赔付的积极性,保障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段丙华  
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与先行赔付消费者和劳动者等主体存在相似的法律逻辑。在证券法上构造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弱者保护、降低私权救济成本、提高效率和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正当性,同时也是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先行赔付的模式上,宜同时运用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在制度的具体构造上应科学认定和划分基本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内部责任,妥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风险自负理念。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朱晓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后,第九十三条面临的根本挑战和先行赔付的制度困境在于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即如何以构建激励机制为手段,令相关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力先行赔付受损投资者,确保制度可以持续发挥优势作用。为了使先行赔付制度真正“落地”,充分彰显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优势,通过优化现有的概括性规则,合理平衡先行赔付主体、其他连带责任人和受损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增强市场主体对制度实施效果的预期,可以产生积极的助推效果。同时立足长远,在第九十三条之外探索可以与之形成协同功能的正向与反向激励机制。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段丙华  
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与先行赔付消费者和劳动者等主体存在相似的法律逻辑。在证券法上构造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弱者保护、降低私权救济成本、提高效率和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正当性,同时也是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先行赔付的模式上,宜同时运用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在制度的具体构造上应科学认定和划分基本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内部责任,妥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风险自负理念。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郭艳芳  
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诠释入手,阐释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意在使相关主体实施的先予执行与赔付行为,可以让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获得救济,并在弥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运行中的缺陷,提高投资者获得赔偿数额的效率以及强化证券民事赔偿主体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鉴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功能发挥处于初级阶段,仍旧面临先行赔付主体的具体职责不清、先行赔付对象范围没有得到合理界定、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缺乏合理性等挑战。针对以上挑战,分别从明确先行赔付主体之间的职责、先行赔付对象确定标准应细化、确定资金池模式的先行赔付资金来源以及细化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东昌  
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开创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之先河。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及其法律构造,因应了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化逻辑和法治化逻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构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为此,有必要从资金筹集、基金用途、赔偿机制和代位求偿等方面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印通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所确立起的事故限额、分项限额、责任区分限额等赔付限额制度难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如此,现行赔付限额制度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存在严重失衡,轻伤害受害人可以获得完全赔偿,而重伤害受害人却得不到基本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制度应当借鉴工伤保险的有益经验,在重新厘定保险赔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设置不同的赔付标准,进而实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我国《保险法》未规定临时保险制度,本文建议,我国的临时保险制度应当分为强制临时保险与自愿临时保险两种,在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履行提前、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对临时保险事故予以赔付,此种临时保险的期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时起算,于正式保险生效之时或投保人收到拒保通知书并由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之时终止;在保险人未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提供临时保险,其保障期间由临时保险合同约定。但是,在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出现正式保险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临时保险的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印通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所确立起的事故限额、分项限额、责任区分限额等赔付限额制度难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如此,现行赔付限额制度在受害人救济方面存在严重失衡,轻伤害受害人可以获得完全赔偿,而重伤害受害人却得不到基本保障。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制度应当借鉴工伤保险的有益经验,在重新厘定保险赔付范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设置不同的赔付标准,进而实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印通  
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旅游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诸多制度上沿袭了《保险法》关于自愿保险的规定,致使旅责险的制度功能难以彰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在厘清旅责险"第三者"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无论是旅行社还是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持合同之存续。旅责险的赔付范围限于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与基本保障无关,因此不应纳入赔付范围。保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印通  
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旅游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诸多制度上沿袭了《保险法》关于自愿保险的规定,致使旅责险的制度功能难以彰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在厘清旅责险"第三者"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无论是旅行社还是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持合同之存续。旅责险的赔付范围限于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与基本保障无关,因此不应纳入赔付范围。保险人之免责事由应受严格限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辅助人故意行为等原则上不得作为保险人对抗受害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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