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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常宇豪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期刊] 征信  [作者] 邰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严鸿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不符合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建议稿中大部分内容为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个人信息权益设计为独立的人格权,并着重规定权利的内容、行使和救济等问题。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齐爱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姚朝兵  
信息主体同意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平衡隐私保护与征信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比较法上存在完全承认、完全不承认和有限度地承认信息主体同意权3种立法例,且在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积极同意与消极同意的分野。我国征信立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权的制度设计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取消信息采集同意权;确立信息使用同意权,二是借鉴欧盟的经验设置确保信息主体同意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刘鑫  
专利当然许可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许可类型,肇始于英国,后为德、法等多国移植,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将这一制度引入。提升专利信息质量和降低专利交易成本是专利当然许可的重要制度效用,但其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则制约着制度效用的发挥。为保证当然许可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有效运行,有必要根据私益主体和公益主体所资助专利技术的不同属性,构建差异化的当然许可规则。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法律保护缺乏已成为我国征信业长远发展的软肋。由于缺乏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义务的约束,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较低。而该低成本恰是以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导致的社会高成本换来的,这种外部不经济使个人信用征信业获得较大利益而社会为此付出了额外成本。而且,这种低成本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并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巨大的社会成本。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姬蕾蕾  
国际法规范或者多数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信息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大数据时代下,部分学者开始否定同意基础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利用中对同意条款应采用分级多层的类型化适用:初始利用阶段,设置财产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采用事前判断的方式分别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二次利用阶段,设置责任规则促进数据流通,采用事后判断的方式救济信息主体,同意规定此时并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唐慧俊  
近年来,随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不断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此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便应此种需求而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纳入其中。但认真审视该修改规定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便可发现,这些规范仍不足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我国未来立法应在行政保护主体、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吴艳  
实践中,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被侵犯、职务发明人无奖无酬、有奖无酬、企业职务发明制度不规范等情况屡见不鲜。职务发明纠纷多发于权属和奖酬,纠纷多与劳动用工有关,发明人权益难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有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让权利人比较快捷方便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公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也不会加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负担。建议修改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列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增加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力求在保护职务发明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和单位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禹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现有征信合规体系的处理模式运转不畅、监管制度存在纰漏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促使征信合规体系整体升级,首先是将个人信用信息归纳为个人敏感信息,并对其严格保护;其次是优化征信处理原则,相较之前参照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增添了合法诚信原则与公开透明原则;最后是针对自动化决策和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两种场景,调整处理模式,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来消弭新技术风险。在征信合规体系监管层面:一方面需要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统筹兼顾的三级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专门监管扩展至统筹监管和基层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跨境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监管,构建跨境征信合规实质监管体系。
[期刊]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作者] 万劲波  陈赛  
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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