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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伍坚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原则上不应成为出险通知的义务人。通知期限应确定为一个具体的期限,并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设计为保险人免责和损害赔偿,但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伦伦  
如实告知义务是近来社会热门话题,它也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有该义务的内涵、外延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的相关规定。本文将结合英国的做法,就此义务作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邢海宝  
我国保险法欠缺因果关系原则及规则,不能给保险业务和保险司法提供必要的准则。本文分析了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非海上保险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若干具体规则,主张海上保险应当继续借鉴英美法上的近因原则,非海上保险应当吸收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保险法还应规定若干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现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概念,无法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是:将“保险合同”混同于“保险”;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二元结构割裂了保险的概念;法条对“赔偿”“保险金”“责任”等词的使用欠缺立法严谨性。从逻辑学的视角看,对“保险”下定义,需采取“属加种差”的经典方式。“保险”概念之“属”,不应为“制度”“法律关系”或“共同团体”,而应为“行为”。“保险”概念之“种差”应包括“特定之危险”“共同团体”和“互助共济”三个,但“保险利益”“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不应作为“保险”概念的种差。据此,修法时,保险的概念可修改为:“由面临特定危险之主体组成共同团体,当团体成员因特定危险的发生受有损失时,在共同团体内部互助共济之行为。”在这一概念下,无论是合法保险、非法保险,抑或是持牌保险、非持牌保险,只要符合这一概念,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海涛  李天生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虽然修改后的《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但仍无法详尽,如实告知义务实践和理论中的许多争议都必须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在投保人告知事项范围、告知义务主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争议比较集中的典型问题上,应将理论与保险商事实践相结合,进行科学的司法裁量,构建和谐的保险秩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鲍静海  贾莹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艳  丁江萍  刘循循  
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分析框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囚徒困境博弈、政府干预和资源配置理论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剖建  
论《保险法》与商业保险之发展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剖建《保险法》的出台揭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纪元。因此,立足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着眼于商业保险未来发展的走向,全面认识《保险法》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对我国保险业正在而且即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将是一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肖艳平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 ,保险业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 ,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日益加快 ,这些因素促成了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解开了保险公司的“生死结”。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任以顺  陈夏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文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实施,它的地位如何?作用怎样?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贯彻执行《保险法》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简述法的起源和发展及其分类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政权,法等于零;没有法,国家也就没有统治工具,不成其为国家。因此,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法的发展是以社会新的物质关系和新的矛盾产生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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