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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樊启荣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合同及其解除有所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进行探讨。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解除,就...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仲林
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胡仲林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部分同志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会亮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保险 合同 法定解除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解除 解除权主体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姜南
在结构——功能论的分析框架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应当以矫正投保方违约或者客观情事变化所破坏的平衡为指导,去除投保方多获取的利益,对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受损提供救济。溯及力有无的确定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效果的关键。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投保方过错的可归责性以及过错程度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进行类型化构建的判断因素。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 溯及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法律特征 保险人 被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季钰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 ,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 ,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意思。为了避免纠纷 ,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过程中 ,应遵循如下解释原则 :客观标准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普通词意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效力优先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规定的几种情形。财产保险中 ,投保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目前 ,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时要遵循两条原则 ,一是要保证公平 ,二是要有所限制。《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等问题未作规定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曹平 王一流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投保人缺位 人身保险合同 解除权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海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费 推定效力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钱思雯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加明 杨华
错误,是导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界定及处理各不相同。在各种错误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和远期服务性),可以将保险合同的错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错误和保险理赔中的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错误的分类,对错误的保险合同可相应地采用撤销、更改等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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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错误 单方错误 共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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