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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孙蓉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值得十分关注的问题 ,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应考虑入世背景、国情及保险的特点 ,修订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形式、条款解释原则、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自杀条款、代位求偿权、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不可抗辩条款等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内容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沃中东,杨文英,张莉
医疗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正体现了这点。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我国的医疗保险活动基本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但医疗保险作为保险种类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理论界争议颇大。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但并没有对保证保险进行定义。本文从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出发,在剖析目前存在的错误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而提出了合理构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总体设想,并力争澄清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法律适用以及与合作协议和保证担保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期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我国今后保证保险业务的重新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 法律适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法律特征 保险人 被保险人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玉泉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李玉泉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合同。在保险合...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姜南
在结构——功能论的分析框架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应当以矫正投保方违约或者客观情事变化所破坏的平衡为指导,去除投保方多获取的利益,对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受损提供救济。溯及力有无的确定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效果的关键。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投保方过错的可归责性以及过错程度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进行类型化构建的判断因素。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 溯及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偶见
一、现行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的有关理论主张简介 教科书为成熟理论或通说的记载。 陈继儒、李继熊编著《保险概论》提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为:(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 庄咏文主编《保险法教程》提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为:(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补偿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暨芳
修改后的《保险法》施行以来 ,保险合同实务中遇到了一些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效力 ;可保利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的解释 ;表见代理 ;保单转让和质押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而订立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保险,即水险;《保险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适用于非海上保险,即非水险。《海商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稂文仲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 无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予以了简化。根据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本文认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承保实务,保险人核保通过并通知投保人即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寿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之后即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示保险人必然同意承保,但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障,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投保人表明投保意向或递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宏 庄伟
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受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条件约束;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前提和限度;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财产标的,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关键词:
再保险合同 法律性质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曹晓兰
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合同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和情况,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对保险价值的界定不清在实务中极易引起保险索赔纠纷,对保险业的形象和声誉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从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概念界定与比较入手,以汽车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为例,探讨在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和应用这两个概念,避免理赔纠纷。
关键词: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合同纠纷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崇苗 李利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 ,它有其自身的特征 ,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合同转让后 ,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 ,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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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人身保险 合同转让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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