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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仲林  
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胡仲林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部分同志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淑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否必须按法定形式或手续订立,也即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是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永生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什么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门依据什么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对《保险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张淑珍同志所撰《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以下简称:张文),以及第3期发表的王尧同志所撰《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两文中的有关论点、论据,着实不敢苟同或不敢完全苟同,所以提出以下商榷看法。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樊启荣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合同及其解除有所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进行探讨。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解除,就...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季钰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 ,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 ,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意思。为了避免纠纷 ,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过程中 ,应遵循如下解释原则 :客观标准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普通词意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效力优先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加明  杨华  
错误,是导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界定及处理各不相同。在各种错误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和远期服务性),可以将保险合同的错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错误和保险理赔中的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错误的分类,对错误的保险合同可相应地采用撤销、更改等处理方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子丙  
保户看不懂保险合同 ,不利于客户满意度的提高 ,也不利于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 ,更不利于保险纠纷的处理。从区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个性部分和共性部分入手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进行合理地描述和编排 ,将有利于保户读懂保险合同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钱思雯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海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寇建轶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 ,可以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时效变更等概念 ,进而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理论界争议颇大。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但并没有对保证保险进行定义。本文从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出发,在剖析目前存在的错误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而提出了合理构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总体设想,并力争澄清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法律适用以及与合作协议和保证担保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期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我国今后保证保险业务的重新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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