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份
- 2024(2904)
- 2023(4305)
- 2022(3665)
- 2021(3416)
- 2020(3125)
- 2019(6765)
- 2018(6631)
- 2017(12651)
- 2016(7086)
- 2015(8041)
- 2014(7951)
- 2013(8167)
- 2012(7606)
- 2011(7018)
- 2010(7268)
- 2009(7115)
- 2008(7415)
- 2007(6978)
- 2006(6206)
- 2005(5995)
- 学科
- 济(26314)
- 经济(26272)
- 业(21001)
- 管理(19806)
- 企(16456)
- 企业(16456)
- 方法(12502)
- 险(10865)
- 保险(10773)
- 数学(10412)
- 数学方法(10237)
- 中国(9882)
- 财(9040)
- 制(8432)
- 银(8238)
- 银行(8214)
- 学(8089)
- 行(7744)
- 融(7014)
- 金融(7013)
- 理论(5983)
- 务(5888)
- 财务(5879)
- 财务管理(5856)
- 农(5806)
- 法(5710)
- 企业财务(5506)
- 业经(5437)
- 贸(4945)
- 贸易(4942)
- 机构
- 大学(111362)
- 学院(106441)
- 济(40605)
- 经济(39592)
- 研究(38337)
- 管理(36013)
- 中国(34889)
- 理学(28936)
- 理学院(28547)
- 管理学(27867)
- 管理学院(27680)
- 京(24797)
- 科学(24529)
- 财(24263)
- 所(21123)
- 农(20936)
- 研究所(18780)
- 财经(18229)
- 江(18131)
- 中心(17875)
- 农业(16662)
- 经(16453)
- 北京(16340)
- 业大(15946)
- 州(14467)
- 范(14163)
- 师范(13929)
- 财经大学(13616)
- 院(13551)
- 省(13441)
- 基金
- 项目(62996)
- 科学(48179)
- 基金(46124)
- 研究(43005)
- 家(41679)
- 国家(41314)
- 科学基金(33853)
- 社会(26687)
- 社会科(25058)
- 社会科学(25048)
- 自然(23191)
- 省(23134)
- 基金项目(22952)
- 自然科(22662)
- 自然科学(22650)
- 自然科学基金(22262)
- 划(21129)
- 资助(20765)
- 教育(19955)
- 编号(16241)
- 成果(15163)
- 重点(14577)
- 部(14351)
- 科研(12623)
- 计划(12569)
- 发(12355)
- 创(12242)
- 课题(12228)
- 教育部(12073)
- 性(11779)
共检索到180422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梦成 梁玲玲
本案例是投保双方围绕“无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条款展开争论。投保方宋某称他从未见过此免责规定 ,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认为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并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导致法院对其提出的适用免责条款主张不予采纳。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 ,在公众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 ,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审慎制订保险条款、强化员工法律培训等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姜影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格式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保险人未尽此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各方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最终效力的逻辑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2013年《〈保险法〉法释(二)》的出台并未能使该问题得以彻底明晰。文章基于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视角,提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与否并非是认定免责条款效力的最终依据,而应通过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和对免责条款内容公正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最终确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稂文仲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 无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代琴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学生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伟群 施啸波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责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可通过修正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代替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规则;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从说明内容、方式和证明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谢绍芬
中国《保险法》于2009年增订责任保险受损害的第三人(下称第三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对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强制责任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肩负着社会公益性、衡平社会正义、保证第三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基本补偿等使命。据此,对该法定保险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应如何构思?为此,应先分析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再析述支撑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应检视第三受害人依据现行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条件行使权利时,可能遭遇的难题等。经过论证后的结论是:强制责任保险第三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与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且不须附加条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条款 解释原则 修订价值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