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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余文海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 ,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 ,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 ,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祖平  孙圣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能否构成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即对于海上保险人就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赔偿,或者说"自愿赔偿"的部分,是否可同样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观点相异。本文即在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循根溯源,以力证"自愿赔偿"下海上保险人相应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正当性。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新宇  
再保险又称分保,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健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却一直与再保险人无缘,致使在某些情况下再保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人或投保人或第三人又得到不当得利,这有悖于法律的公正。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良根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广义上的代位权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上代位权即代位求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郑萍  
第三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受损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即取得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 ,以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很广 ,在财产保险实践中 ,第三人由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共同海损、合同责任、产品质量等给被保险人造成财产损失 ,保险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钱玉文   郭江雪  
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以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核心依据,实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当同一项债务上既有保证保险人又有混合担保人时,二者的履行顺位及履行规则设计如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索赔权与担保权。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依《保险法》第60条和《民法典》第547条可向借款人及其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求偿范围应以弥补保险人的损失为限,求偿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保险人先向混合担保人主张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投机行为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喜平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渊源代位求偿权也被称为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取得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最早的案例始见于英国1892年的“马森诉森茨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丽娜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寇建轶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 ,可以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时效变更等概念 ,进而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仲林  
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胡仲林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部分同志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志军  
保险法在赋予受益人受益权的同时,并未赋予受益人任何保护或促成受益权实现的其他权利,实务中存在影响受益权实现的众多权利冲突。本文从利益衡量角度,提出赋予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维持权,并对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提出应对思路,以达致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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