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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聂尚君 白晨航 郑烁
实现保险代位权价值之关键在于确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然而,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当前审判实践中确定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标准较为混乱。建立并完善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应当坚持以损害填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制对象的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法建立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余文海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 ,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 ,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 ,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关键词:
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 代位求偿 格式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对于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见解。基于对再保险的性质认定、体系和文义解释,及与替代机制的对比,再加之对再保险具体类型中保险代位权之适用可能的分别考察可知,再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基本模式是"摊回说"之模式,但是尚存在特定情形下约定排除"摊回说"的例外。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戴芳 孙程 李尚洁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中的运用,正确适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作为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之,以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是一带而过,不考虑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一味援引私法的规定,给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带来了适用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辨析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含义,探讨其行使要件,明确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与其他征管措施的关系以及行使数额、行使期限等问题。
关键词:
代位权 撤销权 税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旭东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保险又有其他混合担保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关系问题便凸显出来。保证保险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实质判断。“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和“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属性”可为保证保险的独立性提供佐证。保证保险系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构成客观风险,且赋予保险代位权能够有效防范投保人的故意违约行为。由于保险代位权是一种债的法定转移,故担保权将随主债权一并转移,保险人据此可向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基于保险代位权与追偿权的性质差异,混合担保人无权就其承担的责任再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则,同时也应考虑保险法上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游杰
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补偿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但是 ,对于责任保险 ,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权问题 ,在理论和实务上却素有争议。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 ,性质上仍为补偿损害的保险 ,所以无疑也存在代位权问题 ,但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
关键词:
代位权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补偿原则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富强 黎建辉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经验,将我国《合同法》所构建的代位权制度应用到税收领域,从而创设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将民事制度引入公法领域的有益尝试,不仅可以弥补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行使在他人责任方面的不足,而且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税收债务关系”。为保证各种税收制度的协调,必须合理界定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由于税收代位权体现着社会公益性,逻辑上必然要求其法律效果采用“优先规则”。
关键词:
税收代位权 行使条件 法律效果 优先规则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罗贤东
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没有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予以解释界定,导致众说纷纭,实践中无所适从。本文根据保险法原理和客观实际,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进行专门的分析界定,以利实践参考。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阚小冬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已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关键词: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债权代位权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吕鸣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国际性"与"公法性"使其区别于一般保险代位权,同时也使其行使依据更为复杂,属人管辖、国民待遇、主权让渡等国际法理论在实践中成为其理论依据。我国目前缺乏清晰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立法模式,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考虑到我国国情,宜采用美国的BITs模式。
关键词:
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 外交保护 BITs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何俊辉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价值在于克服信用危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从代位权的价值、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效力等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代位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
债权 债权人利益 代位权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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