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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文杰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未加以明确规定,在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鉴于重大过失概念在保险法上具有与民法上不同的规范功能,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列为保险给付范围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纳入保险人的给付范围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确认保险人对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应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承担给付责任。由于保险给付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区别,且将"比例原则"引入我国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在我国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的,其应承担全部给付责任,而不应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的程度仅承担给付部分保险金之责,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关键词:
重大过失 保险事故 给付责任 比例原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郭健斌
本文案例涉及到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在保险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签字方为有效"的规定仅涉及合同的效力而不涉及合同的成立。此案例因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 缔约过失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兴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人身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失踪、包括走失、拐卖、劫持等,如安顺地区某幼儿园欧阳小朋友失踪近一年,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其在校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对于这种情况,因目前不能断定被保险人的生死,故在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上引起了纠纷。对一年期的保险业务,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对是否给付保险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庆侠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研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同时死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蔡大顺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程科 刘兰秋
与域外的情况不同,在中国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至今仍置身事外。反观我国《保险法》第66条,虽然法律条文极为简要,但并未明确禁止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以《保险法》第66条为核心,利用目的性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将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定性为法定义务、主给付义务,以此展开如何履行抗辩义务以及不履行抗辩义务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并就部分问题略陈管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王冶英 王芹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概括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常见表现,通过司法解释首先从时间期限上对"怠于请求"行为作出界定是必要和可行的;其次,建立第三者、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求赔-催促索赔-直接赔偿"制度亦是可行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规定的几种情形。财产保险中 ,投保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目前 ,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时要遵循两条原则 ,一是要保证公平 ,二是要有所限制。《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等问题未作规定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飞
从规范保险人的理赔行为而言,有必要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提升为统辖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基本要求。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的法律性质是不真正义务。这一性质可作为对理赔核定义务予以解释和建构的法理基础。核定期间的有关规定是判断保险人是否违反了理赔核定义务的标准。核定期间的起始点应当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通知保险人的时间;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新增要求保险人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事故在30日内完成核定的规定应予坚持;《保险法》对于危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并未规定该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未来修法时极有必要继续完善和充实。当保险人违反理赔核定义务时,将面临失权和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骆庆国 钱力
基于物流作业过程的划分,阐述了物流商面临的6类主要责任风险,进而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物流责任保险主险及附加险的设置情况,然后指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在实施中的困境,并从各方面分析了造成物流责任险处境困难的原因,最后从保险人与物流商两方面出发,提出了构建双方共赢的市场体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物流责任保险 物流商 保险人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我国《合伙企业法》区分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的重要标准是看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存在与否,但是法律并未对何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明确的规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予以了简化。根据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本文认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承保实务,保险人核保通过并通知投保人即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寿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之后即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示保险人必然同意承保,但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障,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投保人表明投保意向或递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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