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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理论界争议颇大。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但并没有对保证保险进行定义。本文从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出发,在剖析目前存在的错误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而提出了合理构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总体设想,并力争澄清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法律适用以及与合作协议和保证担保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期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我国今后保证保险业务的重新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期刊] 当代经济科学  [作者] 马治国  谢茜  
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在目前的发展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其中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最为典型,已经对该业务的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通过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总结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案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纠纷处理的不同结果,针对现存的法律难点问题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探讨,才能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的合理解决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上提出参考性对策。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克贞  宋新红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虽然该险种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出现的纠纷非常多。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解决诉讼法上的问题,依法保证该险种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李兆良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与其它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其特点是,合同成立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沃中东,杨文英,张莉  
医疗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正体现了这点。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我国的医疗保险活动基本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但医疗保险作为保险种类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孙蓉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值得十分关注的问题 ,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应考虑入世背景、国情及保险的特点 ,修订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形式、条款解释原则、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自杀条款、代位求偿权、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不可抗辩条款等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内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云月秋  
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消费信贷时期。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适时出现 ,并为关系各方所看好 ,但事实的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 ,除了受宏观政策和基础环境因素的制约外 ,主要是业务各方对该险种关键问题认识不一致 ,如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实质、保险公司在该业务经营中的属性和该险种费率的本质等 ,从而导致各方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 ,难以有效的运行此项业务。为此 ,澄清相关的概念 ,建立各方共赢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蒲夫生  
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贷款流程、除外责任、索赔顺序、承保期限等方面对银行汽车贷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该《通知》将被保险人(银行)的实质性审查义务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值得商榷,也没有合理、公平地划分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风险。对此,作者认为,商业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中不能过分依赖保证保险,积极探索汽车贷款风险防范的其他途径,巧妙利用保险公司的先索抗辩权并不包括汽车的其他财产险、偷盗险等险种的有利条件,注意区分汽车贷款诈骗的情况,严防保险公司对诈骗做扩大解释,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汽车贷款义务中存在的风险。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姜南  
在结构——功能论的分析框架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应当以矫正投保方违约或者客观情事变化所破坏的平衡为指导,去除投保方多获取的利益,对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受损提供救济。溯及力有无的确定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效果的关键。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投保方过错的可归责性以及过错程度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进行类型化构建的判断因素。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偶见  
一、现行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的有关理论主张简介 教科书为成熟理论或通说的记载。 陈继儒、李继熊编著《保险概论》提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为:(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 庄咏文主编《保险法教程》提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为:(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补偿性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宏  庄伟  
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受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条件约束;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前提和限度;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财产标的,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稂文仲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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