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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世伟  
企业应当是一个以求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的个人经济联合体。尽管被假定为理性的组织体,但是事实上企业的经济行为总是表现出理性与非理性行为的两面性。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特别是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除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之外,外部刚性的法律规制更必不可少,这是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形成良性竞争以及构建良好秩序的有力保障。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制是否合理既直接攸关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能否有序进行,也关系到刑法预防企业经济犯罪,进而保障和促进整个经济繁荣功能的实现。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刑法独有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刑法只能调整那些危及企业根本生存制度的经济行为。这是刑法规制企业经济行为...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世伟  
人是经济行为的主体,经济行为是人的行为。人的本性直接制约着经济行为的选择。从人的本性来讲,总是尽可能在各种客观条件限制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正因为如此,人的经济行为会表现出其非理性的一面,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明显。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秩序,对人的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调整现代社会中非理性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经济刑法有其独立的品格。这正是经济刑法的本相。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赵锋  
我国《刑法》将自行洗钱行为排除在洗钱罪之外,其原因在于受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影响。从打击洗钱犯罪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应将上游犯罪的主体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对自行洗钱行为进行规制。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丁飞  
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上的相互融合形成了一门重要的学科——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诞生对于经济学、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学对经济学的影响或者说法律对经济的影响无疑体现在对经济制度的塑造上,也就是法律对经济的规制、法律制度的运行保障着经济制度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变迁决定着经济制度的创新,并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形成了新的一门学科——经济刑法学。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廖天虎  
土壤污染作为一种公害,其污染过程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等特性,因此土壤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土壤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区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在判断土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坚持科学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特定的生态学等非法律专门知识对土壤污染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把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实施主体的专业性和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土壤污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的情形又包括过失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处置土壤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避免在适用污染环境罪时的争议,我国应单独增设污染土壤罪,将故意和过失类型在刑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于土壤污染犯罪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在适用刑事责任的方式上更应具有针对性,要充分借助土壤修复等辅助刑罚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土壤保护之目的。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耀杰  
大数据系统彻底扭转了"老鼠仓"行为查处难的局面,降低了《刑修七》立法时该行为对金融行业的巨大威胁。刑法宜相应降低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力度,回归罪责原则本位。实践中,同样的获利数额或涉案数额,"老鼠仓"犯罪的危害性比内幕信息犯罪低,其"情节严重"的标准需高于内幕交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老鼠仓"犯罪相关情节认定的具体标准。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廖天虎  
土壤污染作为一种公害,其污染过程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等特性,因此土壤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土壤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区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在判断土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坚持科学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特定的生态学等非法律专门知识对土壤污染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把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实施主体的专业性和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土壤污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的情形又包括过失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处置土壤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避免在适用污染环境罪时的争议,我国应单独增设污染土壤罪,将故意和过失类型在刑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于土壤污染犯罪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在适用刑事责任的方式上更应具有针对性,要充分借助土壤修复等辅助刑罚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土壤保护之目的。
[期刊] 财政研究  [作者] 张天虹  
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和复杂,会计介入范围的扩大,会计在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因某些会计人员的不法行为,而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本文试图从会计舞弊现象的分析入手,对会计舞弊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刑法对会计舞弊行为的制裁措施。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杨宏芹  张岑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刘世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利。为使企业能在合理、合法、合乎伦理的范围获取利益 ,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各种规则机制体系 ,其中伦理调控机制的构建 ,对引导、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就显得至关重要。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蒋辉宇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刘银龙  
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在为民众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犯罪问题;时至今日,其已然成为刑法规制的重点对象。我国现行刑法把信用卡和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主要规制对象,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包括信息类、伪造类、妨害类、诈骗类和盗窃类,其规则体系已较为完备,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应与金融领域的信用卡内涵保持一致,不应包括借记卡。制造信用卡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严密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法网。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悦尔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点对点跨区域交易便捷性、匿名性和可编程性等特征导致其成为载体,被行为人用于实施有关传销类、洗钱类、恐怖活动类和毒品交易类等犯罪。学界目前对数字货币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其法律属性也未形成统一定论,法律属性的认定差异影响着刑事罪名的选择适用。在实务领域,数字货币所涉罪名集中于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尽管目前的刑事罪名体系仍然可以对数字货币犯罪案件予以刑事规制,但所涉罪名已经超出传统货币犯罪罪名体系范围。针对数字货币犯罪新型类型化犯罪行为的出现,有必要在传统数字货币体系外增设数字货币犯罪罪名。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禹衡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征信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用户的征信信息价值被进一步放大。现阶段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侵犯主要有6种方式:利用信息范围不明确非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系统后台获取信息,利用大数据非法分析征信信息,提供虚假征信报告,私自扩大征信信息使用范围、年限、查询次数,倒卖征信信息。侵犯个人征信信息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了保障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参考国外征信条例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征信被侵害人的救济体系,利用大数据优势完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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