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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的热点效应引发了各类派生讨论,问题集中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上,涉及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等。思考是否应当将法律主体资格延伸至人工智能上,为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想实验。本文的观点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只有人类才可以理解"权利"与"责任"的涵义,机器只能被设计成遵守规则,却不能理解规则。所以即便创设出类似于"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法律规则也无法对机器本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现实的路径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去影响机器背后的人(包括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层面,进而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善根  
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新困境,引发了人工智能法律地等各层面的考虑,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但其是一种新型的、从属的法律主体。构成智能在运行过程中处于无主体状态及现有法律是否陷于无解的局面。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身份认证,对符合主体资格技术标准的人工智能,建立相应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汤洁茵  
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期刊] 财会通讯(学术版)  [作者] 余丹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是国际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必须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相关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比例认定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由于自身的局限,不能作为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法律责任边界界定的适格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由于具备会计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其社会地位的独立性、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专业性、公正性。能够成为未来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认定的适格主体。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张新平  章峥  
伴随近年人工智能新技术的迅疾应用扩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法律治理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认知领域的符号主义理论和联结主义理论均有不同程度的弊病,应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建构结构-行为主义理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之类人意识、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义务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存在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治理应基于结构-行为主义理论,进行"载体-数据-算法"的三分之治,对其物质载体的治理应从"事前-事后"两个维度展开;对其数据的治理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对其算法的治理则应从事前审核备案机制和事后司法审查程序两个层面展开。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博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法律领域的既有制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以至赋予人工智能主张知识产权的可能均存在异议。人工智能具备一定自主思维能力,使其区别于传统的可以任意支配并完全能够预知结果的客体物。在没有技术限制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逐步精进,而人类对其支配与掌控的程度将逐步弱化,预先制定实践活动中对此类特殊物的规制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顺应技术革新发展的浪潮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并据此建设充分的法律规制方案,才能避免技术的无序化发展甚至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明确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则成为了制度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韦然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对社会造成了系列影响,为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亟需对其进行全面理性的评判。从法理角度来看,主要从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考和法律价值的分析两方面进行探讨。其一是通过整理学界关于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寻找其中的不妥之处,得出未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特殊主体的结论。其二是对人工智能与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方面的联系进行适当的法律价值评价。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余丹  
对虚假会计信息,理论及实务界曾一度要求注册会计师为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日趋严格的责任承担趋势却又会危及到该职业的生存。法经济理论分析表明,相关责任人应当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未来国际发展趋势。事实表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法院本身固有的局限,难以使之真正成为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法律责任边界界定的适格主体,而司法鉴定中心则堪当此任。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李刚  周俊琪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税收债权人,一是税收债务人。税种法的规定仅确定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需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税收债务人,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借鉴私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方面,据以明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童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进行“杀熟”的现象越发泛滥,但是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全面、保护路径比较单一以及针对“杀熟”行为的监管难这两方面,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的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企业利用大数据违法成本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规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杀熟”行为,需要从其违法本质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且进一步完善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对大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刘爱东  黄燕  
审计机关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这为社会各界所认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往往还要根据财政、税务、金融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那么,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相关财政、税务、金融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到底能否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等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理处罚呢?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陈亮  
人工智能法学的繁荣是打造人工智能法学学术共同体、指导和研究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建设须从统一学科名称、厘清学科内涵、提升学科地位、完善学科体系等方面繁荣人工智能法学,助力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彭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集中或者集合而形成的继受主体虽有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土地银行"、农地受托人以及农地承租人等多种类型,但能够以承包经营权作为客体进行融资的主体仅限于农地股份制公司、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和农地受托人三类,而且三类继受主体各具不同的风险利弊。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王勇旗  
人工智能科技为法律职业带来便捷化的同时亦在影响着业已形成的法律职业生态体系,给法律职业群体带来现实性和可能性困境。从法律职业群体面向来说,应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综合技能,重视法律职业人文精神塑造,凸显法律思维等。从人工智能管控面向来说,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的运用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在法律职业领域加强人工智能立法研究,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的法律客体定位,建构以人类权利为中心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创设在法律职业应用中人工智能类产品登记制度等措施。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吴雨辉  
法律规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规制手段,其顺位优先于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等其他规制手段,其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不能满足于具体情境的法律问题解析,也不能在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不同部门法"战场"各自为战,而是应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统一规制的路径,即沿着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脉络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再围绕类型化分析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与规制,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尝试打造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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