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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赵昕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卢兴祥  李殿平  
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提前给付,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绝症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如何具体实施应用,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尹中安  赵心泽  
对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之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保险金之遗产化立法例;二是保险金性质不变而仍为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之继承人以保险受益人之身分受领,此即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本文认为,因继承法与保险法各自追求之价值目标不同,故应该以保险金之非遗产化立法例为当,如此才能有利于实现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并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旭升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韦生琼  
对于有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保险界的认识基本统一,但对于无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是否是遗产,认识就不一致了。保险理论界和实际业务中较为趋向一致的意见认为:由于无受益人,而受合同保障的保险人已死亡,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对此,又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不同性质的合同而论,对于短期性、带补偿性的人险合同,保险金的取得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这类保险金归被保险个人所有,作为其遗产;而对于长期性、带储蓄性的人险合同,所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顾跃中  
人寿保险的作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贵溪市支公司(邮编:335423)顾跃中一、人寿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996年7月24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庆典成立大会,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题词,李鹏总理的题词是:"发展人寿保险,安定人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涛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项宇  
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寿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内容之一 ,费率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针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现状 ,寿险费率的厘定应提倡采用资产份额定价法 ,对新产品进行利润测试 ,加强费用控制和费用核算研究 ,合理厘定预定利率 ,对预定死亡率的规定进行改进 ,加快建立精算师报告制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再贵  
王某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 ,没有指定受益人。次年王某结婚 ,生一子。一年后王某受意外伤害身故 ,其父母仍在世。王妻与王母因保险金争执不下。诉诸法律。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析 ,结论基本正确 ,而分析过程中的不少观点有待商榷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嘉亮  宋素霞  
本文案例中由于被保险人生前牵涉一起经济案的债务处理问题 ,而使一笔保险金的给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保险公司不具备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因此必须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正确履行合同的给付义务。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余谦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4-2-2"家庭模式凸显,"养儿防老"即将成为过去,养老不可能全部由家庭来承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很大。本文从不同的方面详细地介绍两者的差别,以便劳动者、投资者加以区别。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对于既有责任免除情形又有保险事故两种以上原因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理赔的难点,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保险法》没有对近因原则作出规定,造成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无所适从。本文从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入手,在界定近因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民法上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的联系与区别,阐述了近因原则的归责机制及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具体建议,旨在指导保险和司法实践活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崔若雨  
明确信托机构的保险法定位是分析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的基础与前提。保险驱动信托和信托驱动保险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托驱动保险模式中信托机构同时担任了投保人,共性在于均将信托机构列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信托机构作为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的适格性均存疑。为此,需通过扩张保险利益原则证明信托机构担任投保人的适格性;通过分析保险受益权的继受取得阐释信托机构担任保险受益人的适格性。进而明晰《保险法》规范下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为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与制衡,建议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从而建构起保险金信托之规范法律模式,推动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有序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统计研究  [作者] 杨灿  曹小艳  
非人寿保险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在SNA-1993中,其产出被间接估算为"实收保费加上追加保费减去到期赔付"。采用这种测算方法,在异常情况下会产生不当结果,使得非寿险服务的产出和生产活动不再一致。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性,须对非寿险产出测算及相关问题重新考察:怎样对非寿险产出进行测算,新的产出测算对账户有何影响,非人寿再保险如何处理,以及非寿险不变价产出如何测算等。本文结合SNA的最新修订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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