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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薛婳 钱明星
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比较法上的做法看似迥异,实则并无本质差异,都注重考察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并均持谨慎认定的态度。通过考察中国平台经营者经营利益保护的实践可以发现,中国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司法政策,通过社会生活经验推断降低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证明标准,扩张了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宜作为民事利益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并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来界定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超
【目的/意义】平台经营者掌握着优势的规制权力,且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排他、歧视和剥削等不合理限制交易的行为,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阻碍平台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竞争,迫切需要法律规制。【设计/方法】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制体系梳理,可知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交易的格式条款规制和竞争法规制兼存在漏洞。一方面,提示说明义务弱化、公平原则适用困难、平台规则备案审查作用有限,使格式条款规制体系无力应对;另一方面,不合理限制交易行为难以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完全覆盖。【结论/发现】《电子商务法》第35条通过设置不合理限制交易的"禁止+合理抗辩"条款,专门规定行政法律责任,是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交易法律规制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第35条所蕴含的"相对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明显不合理限制"等关键实施要点,有待进一步丰富、充实。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屈茂辉 王泽功
一、问题的提出依传统民法理论及人们的一般观念,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必定有一个口头或书面合同的有效存在,尽管经营者与消费者已订立合同,但合同尚未生效,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之际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此损害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随...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陆青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别规范,对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现《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一般规范,是现行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交易领域的重要制度革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范围上仅限于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故其保障义务在标准上要高于由《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应当知道"之规定所推演出的一般性的监控检查义务。尽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在规范构造上存在种种特殊性,但这并不妨碍将该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理解为:原则上,在直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承担责任;在有第三人(包括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平台外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依据该条第2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史紫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各地纷纷制定网约车细则,门槛是否过高问题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但无论结果如何,社会公众在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问题上,大体达成共识。本文首先梳理了顺风车、专车、快车、出租车及代驾、试驾等网约车平台业务,并分别对比分析了其平台承运者或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以期推动我国网络约车业务合法化、合理化运营。对比分析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史紫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各地纷纷制定网约车细则,门槛是否过高问题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但无论结果如何,社会公众在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问题上,大体达成共识。本文首先梳理了顺风车、专车、快车、出租车及代驾、试驾等网约车平台业务,并分别对比分析了其平台承运者或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以期推动我国网络约车业务合法化、合理化运营。对比分析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伏创宇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行政机关对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属于私法主体的第三方义务。从立法沿革上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经历了从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到网络交易行为的审查义务的转变,并拓展至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应当如何适用以及须履行到何种程度,法律规范上仍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其具体化应当保持合理的界限,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与类型化的监管原则。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公法义务 治理 界限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孙震 徐欣祯 王勇
经营者合并是平台发展的常见途径,也是平台监管的重点对象。现有文献缺乏对平台合并后经营策略的研究,难以构建有效的福利分析框架。本文创新性地运用萨洛普模型考察了平台经营者合并后的两个主要策略:市场定位与账户互通,研究平台合并对价格水平和用户福利的影响,并提出可供监管参考的判别标准。本文发现,平台经营者合并后会选择增大内部平台之间市场定位的差异化程度,以降低彼此的竞争,提高利润水平,这将导致用户福利下降;若合并平台允许账户互通,则有利于用户福利的提升。特别是,合并后价格水平的变化可以作为平台合并对用户福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此外,相比于网络外部性的提升,规模效应带来的成本下降是提升用户福利更为关键的因素。最后,本文利用京东和1号店合并前后在售的同质商品日度价格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了经验验证。本文的结论为平台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提供了基于平台经营策略和价格水平的重要政策工具。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潘群 杨风禄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曾经为人类社会的经济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是,随着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我们又遭受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相伴随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而“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等诸种议论也纷纷扬扬。我们相信,在逻辑上,这种议论并不正确。因为,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本。
关键词:
企业利润 人力资本 企业治理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李东升 姚娜娜 胡锋 武新丽
基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关系调整,通过构建国有股东、经营者与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博弈模型,探究不同主体利益博弈的互动关系。研究发现:国有股东与经营者一致性行动的概率受到非国有股东的胜诉概率、诉讼赔偿、经营者努力水平及合作收益分配比例等因素影响,合理的监督强度范围以及一致性行动对非国有股东利益影响是否在可容忍范围内,关乎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行为选择。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 股东 经营者 利益关系 博弈
[期刊] 财政研究
[作者]
郭冰 余春宏
企业是一个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人,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企业效率起决定性影响,对人这一行为主体管理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设计理论旨在寻找一种手段和途径,能够实现若干个相互联系的利益主体的共同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主体要素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和职工等利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美球
耕地经营者是耕地保护的关键主体。同步重视其耕保责任与权益保障,才能切实推进耕地生态与质量的保护。面对广大小农户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的基本现实,完善其耕地保护的行为约束和激励措施,既有共性要求,也有差别化体现。
关键词:
耕地保护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邱隽思
社交型平台的服务内容兼有信息性和社交性,其经营模式脱离了市场交易为中心的传统结构,用户对平台具有较高的忠实度,更换平台的成本极大。这使得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难度更大,应分阶段进行制度改进。在启动阶段,应明确营业额的计算标准,并增设其他更符合平台社交化发展趋势的申报标准,如数据基数、用户数量、用户在线时长等标准,还应当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开启调查的法定条件。在实施阶段,应当采取更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现实的"互联网必要设施"标准予以审查,增强评估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的影响权重;而对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应当根据社交型平台企业的运营状况,强化对有关开放平台设施、修改平台规则、确保非歧视性兼容等行为性救济条件的配套实施。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肖峰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立法为电商平台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判例中消费者得偿比例极低。通过分析平台的单一连带、单一过错、连带与过错复合责任立法,对照司法实践的做法,会发现立法上对平台的经济法前置义务、可连带及可追偿范围规定不清,在平台责任成立时间上部门法间存在冲突,在认定平台主观明知的标准上,司法解释方案又严重肢解了立法原义。实际上,这是平台在消费关系中负有的经济法义务,被纳入民事归责体系时出现的制度困境。因此,应立足于交易前、损害发生后平台与消费双方间关系的转变,抓住商品服务交易外的信息利益关系,重新梳理并明确平台的法定注意义务,构建外部信息支持机制,优化连带与追偿模式,形成适应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平台责任立法。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消费者权益 前置义务 信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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