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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维锭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学敏  黄正一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洪亮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存在,相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的空间,如实体法中救济措施、程序法中集团诉讼机制等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期刊]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 李明辉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李明辉  
本文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蒋尧明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计审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尤为彰显。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其归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与赔偿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四个方向: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二是如何破解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三是加强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四是对从事特定实体审计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行研究。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珺  
随着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变,审验机构“看门人”作用得到强化,为督促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解决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不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及范围模糊等问题,明确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范围。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固有风险转移,审验机构执业风险过重,可通过采取设定赔偿上限、签订责任限制协议等方式降低审验机构破产风险。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李红润  
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保生  牛馨雨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作者] 张红霞  郭鸿鹏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问题,提出了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认定应遵循程序理性的原则、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等观点。提出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要处理好保护投资者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虚假广告严重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民事责任制度是对虚假广告有着较强规制力度的救济机制。现行广告立法存在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不明确、广告范围狭窄、责任主体不全面、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导致虚假广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没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修订广告法时,应将公益广告、科普广告、软性广告纳入广告范畴,明晰虚假广告认定标准,并增加虚假广告中名人、媒体、质检机构、荣誉授予机构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主体,引入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包一明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愈来愈倾向于对中介机构即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作出实质判断。2022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2022新司法解释》)废除了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重大性”认定的前置程序,司法判断中介机构责任从形式审查走入实质审查新阶段。诚然,随着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积累以及前置程序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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