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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是平台重要的战略资产与关键的竞争要素。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风险。在实践中,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会实施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这既构成反垄断法上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剥削性滥用,也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应当介入。然而,当前个人隐私数据的反垄断法保护面临未将隐私数据保护纳入反垄断立法宗旨、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难题。为实现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有效保护,应重探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功能,将个人隐私数据作为反垄断法独立的保护对象而非附属保护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隐私数据行为进行预备阶段的目的正当性分析以及实际适用阶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分析;明确平台企业数据治理责任,形成“国家—平台—用户”关系,进而形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构架;推动反垄断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共同防范化解个人隐私数据滥用问题。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杨祖卿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隐私保护市场结构性缺陷之下,私法和公法二元架构的传统维度使得数据隐私保护乏力。为了维护消费者在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所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反垄断法维度对数字市场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予以规制尤为必要。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在反垄断法框架之内的自洽性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中包括:既有保护模式存在适用上的缺憾,侵犯数据隐私造成的损害难以评估以及量化,缺乏处理数据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权衡方法。为此,反垄断法应合理、适度、灵活地介入数字市场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一是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行为类型,合理选择并优化保护模式;二是发展替代性的数据隐私保护分析工具,通过结合市场势力分析或引入数据隐私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来评估隐私损害;三是根据具体行为和情景来权衡相应法律领域中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权衡方法。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文君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任超  
大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化利用本身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但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特殊情况下,大数据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效果。大数据可能成为促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在算法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少数供应商可以利用大数据达成某种合谋,从而限制竞争。大数据也可能成为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工具。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审慎原则。在线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应考量其利用大数据设置市场障碍的能力。算法下的明示合谋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则来规制。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时要考虑数据集聚本身对市场的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在线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互联网隐私条款中应当具有自愿授权的内容。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武朝  温春辉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是兼具垄断性质和消费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新型滥用行为,提出了反垄断法保护隐私利益的难题。本文以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损害后果为视角,可将其定性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但在规制中存在《反垄断法》规范中的障碍、不同部门法之间难以协调、隐私数据保护难以衡量等困境。深入考察该行为所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和创新损害等其他竞争损害,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同时应对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进行调整。具体规制中应当全面分析过度收集行为造成的多元竞争损害,辅以隐私数据保护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工具,综合认定该类新型滥用行为。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勇  
本文从近年来中国市场出现的若干价格联盟入手,阐述了市场机制中价格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反垄断法关注价格的理由及其对价格问题的洞察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征,讨论了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问题,旨在澄清人们在价格问题上一些认识的误区.为《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做准备。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闵雪松  
19世纪末以来,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为标志,反垄断法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出现。在美国,继《谢尔曼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美国各州还制定了州内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行政性法规《合并规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加拿大在1889年就制定了反垄断法。在西欧,德、英、法、意、荷、比、卢等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甚至欧盟也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周浒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在技术更新迭代的同时,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政府和企业可以轻松追踪我们的通信、搜索和浏览记录。因此,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已经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影响个人隐私保护的诸多因素,最后提出个人隐私保护困境的破局之术。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张理化  
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期刊] 情报科学  [作者] 刘凌  罗戎  
【目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大数据背景下政府开放数据过程中出现的个人隐私现状进行分析,明晰目前的隐私保护挑战并归纳出合理的分析框架。【方法/过程】通过国内外的文献分析,针对大数据、政府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等关键词研究当前热点趋势,并对重点模型进行深入逻辑分析。【结果/结论】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一个先导性理论框架,关注数据实践过程中利益、文化规范、隐私保护工具、技术和非政府实体参与等主体的关系,并针对这个模型提出下一步研究方向。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邹开亮  丁稳  
劳动者隐私权是自然人在劳动关系情境下的人格权利,具有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的独特个性。在大数据时代,一方面,劳动者隐私权在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正遭受别样侵害;另一方面,隐私信息认定困难、“知情同意权”规则失灵以及算法产品难以管控等障碍又影响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顺利落实。面对上述矛盾和困境,必须革新思路,构建基于场景理论的隐私动态判断模式、完善劳动者“知情同意”规则、建立融“预防、监管、问责”于一体的算法风险治理体系、构筑多元协同的劳动者隐私保护格局,以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陈美  
文章利用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德国为例,通过对文献资料和网站内容的调查,获取一手资料并从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和职位设置进行分析,总结了德国开放政府数据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构建完善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设立个人隐私保护机构和职务、提高个人隐私权利意识、平衡政府开放数据与个人隐私保护。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黄如花  李楠  
文章从美国开放政府数据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机构设置3个方面对美国个人隐私保护实践进行了调研与分析,总结了美国开放政府数据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特点,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建立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隐私分析和审查机制、开展政府数据开放的隐私影响评估的建议。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黄如花  刘龙  
文章从政策与法律法规保障、个人隐私保护机构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三个方面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制定政府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个人隐私保护权威机构,进行严格的数据审查,制定统一的数据脱敏处理标准规范以及规范个人信息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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